阻恶意检举!道交条例三读 交通违规检举「限46项」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本报资料照片)
为限制恶意与连续检举行为,立法院今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明定民众可检举的46种交通违规项目,而红黄线违停在未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秩序情况下,未列其中,另外,同一违规行为时间未逾6分钟,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以举发1次为限。
根据内政部警政署统计,2016年民众检举案件为153万7000多件,到2020年已达598万6000多件,案件量增加将近4倍。警政署分析,440万件里面,静态停车违规就占223万件,比例将近5成,多数是行车纪录器沿路拍摄后,民众一一撷取画面检举。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原规定,有违反条例的行为,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
根据修正草案条文,明列开放民众检举的46个项目,动态违规方面,对交通安全危害性较高,且警察不易实施稽查取缔者,包括驾驶人未戴安全帽、点燃香烟驾驶,在高、快速公路不当行驶及装载,驾驶人有蛇行等危险驾驶行为,违规超车、回车,闯红灯、闯平交道等行为。
静态违规方面,限缩于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与秩序的违规停车,包括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等特定地点的违规停车,并排停车,占用身障停车格等,但红黄线违停在未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秩序情况下,未列其中。
此外,民众连续检举部分,为避免两套标准,将与警察规范一致,地点相距6公里以上、违规时间相隔6分钟以上或行驶经过一个路口以上,始得检举同一违规行为。公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对于民众检举案,经查证属实,应即举发,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