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儿交往3个月献身大学生男友 老爸和解条件「禁欲到18岁」

尤男与小女友交往3个月就忍不住发生性关系。(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文当事人无关,下同)

记者黄翊婷台北报导

台北市尤姓男子2016年9月与当时年仅12岁的女友小香化名)交往,但在一起才3个月,他就忍不住与对方发生3次性关系,虽然有征得同意,还是被女友的老爸状告法院。小香的父亲考量女儿男友还是大学生,同意和解,不过必须遵守两项条件,一是分期赔偿10万元,二是就算女儿同意,也不能再进入住处以及发生任何性行为

尤男坦承,他是在2016年9月间结识小香,两人很快就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同年12月初以及中旬分别在女友住处发生3次性关系,最后一次完事时间刚好是下午4点多,对方的父亲正好返家,看到他们共处一室觉得有异,才会报警处理,结果一时的激情反而让自己吃上妨害性自主的官司

▲尤男与小女友嘿咻完还来不及离开,就被对方的爸爸撞见。

士林地院法官认为,尤男与小香原本就是情侣,只是因为年轻气盛又陷于情愫,虽然是两情相悦却思虑未周,没有考虑到女方未满14岁,而做出可能危害身心健康以及人格发展的行为,不过,他并没有任何前科纪录,且事后坦承犯行,上述3次性行为也未违反女友的意愿手段和平,还当庭与对方的父亲达成和解,因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而小香的父亲虽然同意和解,但也附加两项条件,一是尤男必须分期给付总共10万元的赔偿金;二是没有经过他的许可不能进到家里来,且在女儿满18岁之前,就算有征得同意也不准再发生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