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老地身价翻倍 她出售时这招省百万税金
房地产示意图(图/吴静君摄)
台中市林小姐出售土地时按一般用地税率申报土地增值税,因持有期间长达40年,按土地税法第33条规定,该土地涨价总数额已超过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之现值数额在2倍以上,因此适用最高级距税率累进课税,即使有长期减征的优惠,税额仍高达120万。
林小姐知道后担心到夜不能寐,于是求助地税局,了解是否还有其他减免土地增值税之适用情形。
经税务人员查核后,发现该笔土地使用分区为道路用地,函文台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查复属依法得征收之土地,因此符合土地税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地税局贴心提醒民众,符合土地税法第39条第2项规定之土地,即依都市计划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之移转,其都市计划书规定将来以征收或区段征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规定取得方式者,其移转均有免征土地增值税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