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女提告李宗瑞性侵 偷拍性爱光碟意外反证李无罪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淫富少李宗瑞遭7女控告强制性交罪,但李偷拍光碟却意外成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地院合议庭影片中认定,被害人被告性交过程中,与被告有性交行为之互动,因而判处李宗瑞无罪。

▲李宗瑞偷拍性爱光碟意外反证自己无罪。(图/本报资料照)

检方指控,被害人代号「辛」于99年12月至100年4月间曾为男女朋友,99年12月11日凌晨5点许,被告趁「辛」到云顶大楼居所,在床上熟睡之际,脱去耻洋装内裤性侵,过程中「辛」因不舒服而申吟哭泣,并用手抵挡被告,惟均遭被告用手臂大力挥开,强逞兽欲得逞。

被害人代号「壬」为辛的女性友人,因此认识Justin李,但不知被告中文姓名,100年1月29日凌晨和女友人「子」到Spark夜店,在现场巧遇被告,被告即邀「壬」和同行友人到包厢香槟,被告频频和「壬」划酒拳,使她谁短时间狂饮5杯香槟,至神智不清,被告即将被害人扛上计程车,回云顶大楼居所,并关闭被害人手机,使仍在Spark夜店的「壬」友人无法连络

「壬」到被告住处后,因酒醉而呕吐,被告在协助清理呕吐物后,将「壬」扶进房间休息,并趁「壬」昏睡不醒,脱下「壬」的内裤,拨开洋装上衣性侵得逞,过程中「壬」发出呻吟说「不要」,惟被告未停止直到被告发泄完兽欲。

被害人代号「癸」则曾与李交往1个月后分手,99年间2人偶遇李向她要电话号码,同年11月7日晚,李邀「癸」共进晚餐席间频频劝酒,「癸」因酒醉无力反抗被带回云顶大楼居所性侵得逞。

被害人代号「子」为另一被害人「辛」的女性友人,早在被告与「辛」成为男女朋友前就已认识李,在9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与「子」、「辛」等人到KTV饮酒唱歌,被告邀「子」到居所,「子」到达后因酒力发作失去意识,被告即趁机掀起其长裙并脱下内裤,虽发现她正值生理期,仍强行性侵得逞,后来「子」因有男友且与被告有许多共同朋友,而隐忍此事。

另还有3名代号分别为「丑」、「未」「申」的被害女子,也都遭李宗瑞以相同或类似手法,带回云顶大楼居所强制性交得逞。

法院合议庭在检视李宗瑞所偷拍的性爱光碟后,则认为「辛」、「壬」、「癸」、「子」、「丑」、「未」「申」等人与被告性交过程中,与被告有性行为之互动,如与被告交谈笑、为被告口交、对被告问说「喜不喜欢」回答「喜欢」等,且于性交结束后,被害人「辛」、「壬」亦未有逃离、哭泣、求援之举,是被告对告诉人「辛」、「壬」为性交行为是否违 「辛」、「壬」之意愿而属强制性交,显有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