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若片面毁约ECFA 前参与官员:「自损政治信用」日、韩怎看待
两岸签署ECFA今年9月将满10年,陆方舆论频频扬言终止。曾参与协议签署的前官员林祖嘉、施威全今天均表示,协议文本没有载明10年效期限制,且明订若要终止须双方协商的条文。
林祖嘉并认为,若陆方执意这么做,恐会拿「九二共识」作为协商前提;施威全则指出,目前政府并不接受「九二共识」,双方难以进入协商程序,便无法终止协议,陆方若片面毁约,对其自身政治信用是很大的挑战。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将在9月届满10年,国安局近期研判,北京当局有可能片面宣布中止协议,转移因疫情产生的内部压力。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唐永红日前更撰文,声称中止ECFA能助陆方达到「反独促统」目的。
关于ECFA协议期限,经济部贸易局官网曾援引关税 暨贸易总协定第24条及其了解书(Understanding)指出,世界贸易组织(WTO)会员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 (RTA),其自由化程度必须达到「绝大多数贸易」; 而达成这个自由化程度的时间表,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 ,但允许有例外。
▲林祖嘉。(图/记者林敬旻摄)
前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立政治大学经济学系教授林祖嘉今天接受中央社记者访问时则表示, ECFA只是个「架构性协议」,双方签署的文本只是框架 ,目前实行的也只有早收清单,并未达成后续贸易协议 ,因此没有10年效期的问题。
前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办公室主任、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财政组顾问施威全则进一步指出,WTO对于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FTA)等虽有类似主张,但不是规范性的,而是期望性的说法,「希望能在10年之内完成」。
施威全表示,ECFA序言载明「ECFA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显示这份协议不一定要按照WTO的规定来,只按照「WTO的基本 原则」。
他认为,既然WTO没有10年硬性规定,ECFA也没有10年的规定,如果有一方要中止,就必须按照协议中止条款提出协商,等另一方回复,两方协商再停止;或是 由另一方提出协商,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180天之后就中止。
施威全表示,中共认为两岸「制度化协商」的基础 是「九二共识」,因为民进党政府不愿接受「九二共识 」,双方难以进入协商,「北京当局在(终止ECFA)执 行上可能会被这些条文绑住」。
林祖嘉则分析,陆方若有意终止,会提出「九二共识」作为协商前提,如果台湾坚持不愿接受,就会片面终止。 施威全则强调,双方基本上必须经过「实质协商程序」才能终止,「两岸协商有非常明确的形式,就是由海峡交流基金会与中国大陆海协两岸关系协会代表双方政府,坐下来谈」。
他指出,如果陆方只是提出协商前提,在两岸双方都没有进入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终止协议,就是毁约,这对其政治信用会产生很大的挑战。「对台湾的可以片面毁约,那么日本、韩国等与陆方签署FTA的国家又会如何看待」?
但施威全认为,目前这些终止ECFA的说法仅只于个别学者及鹰派舆论,并非官方权威说法,不具代表性。 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官方机构对这项议题的态度仍有所保留,因此尚有观察空间。(编辑:邱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