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处「台中火力发电厂案」被环保署撤销 台中市府深夜回击!
▲台中市政府坚持中火必须「汰旧换新」的立场。(图/台中市政府提供)
对于环保署25日撤销台中市政府裁处中火案,台中市政府法制局25日晚间表示,环保署直接跳下来做业者的第一线打手,作法严重侵害台中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权限。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25日发布新闻稿表示,台中市环保局对中火于108年12月间,认定全厂生煤年使用量超过许可证核定量,3次以违反空污法告发,并废止2部发电机组许可证的相关处分案,经查违规事实并不具备,环保署依法撤销中市府裁罚台中火力发电厂案。
法制局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5条第2项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纵使环保署想越过台中市政府,直接撤销台中市政府环保局的行政处分,也要报请行政院撤销,环保署直接跳下来做业者的第一线打手,作法严重侵害台中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权限。
法制局还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若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销。环保署撤销环保局的处分后,让中火10部机组火力全开,明显是对公益有重大危害,依法不得撤销,环保署所为不合法律之撤销,应属无效处分。
法制局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9条规定表示,法院审判也要斟酌双方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结果,并兼顾原告及被告权利,才能下判断,25日环保署对于本案相关争议,完全未向台中市政府环保局调阅有关行政处分的资料或作任何查证,只听台电公司陈情的一面之词,就直接撤销环保局的相关行政处分,令人不敢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