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撤销中市府对中火处分 法界挺市府:宪法保障地方自治
▲中火处分案涉及地方自治,台中市政府邀法界专家探讨。(图/台中市政府提供,下同)
台中市政府针对台中火力发电厂超量使用生煤一案,共开罚1千8百万元,并且废止2部机组许可证,结果环保署竟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撤销所有处分案,台中市政府表示,环保署并非诉愿管辖机关,无权撤销,如今越俎代庖,已失去立场,市府邀请法界、学者线上讨论该项撤销案,与会者认为,宪法保障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应享有自主权。
▲市政府员工参与线上直播。
市府表示,环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撤销台中市环保局对中火做出的处分案,包括以违反空污法告发3次,并废止2部发电机组许可证,撤销此举前所未有,更与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不符,市府深表遗憾。
市府法制局10日与中华民国台湾法曹协会、裁判时报杂志社合办「中央主管机关监督地方自治团体之界限座谈会」,以线上直播进行,邀请法界专家学者针对「地方自治权限」相关议题进行探讨。
座谈会由中华民国台湾法曹协会理事长、前司法院副院长苏永钦担任主持人,前司法院大法官林锡尧、前司法官学院院长林辉煌、东吴大学法研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国立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黄锦堂、东吴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清秀、谦众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周宇修等人参与。
法制局长李善植表示,市府基于地方环境与市民健康,对台中火力发电厂超量燃烧生煤行为开罚,却遭环保署直接撤销市府环保局的行政处分,甚至针对台中市《生煤及石油焦管制自治条例》的规定出现诸多关切,中央所为是否对于地方自治权限造成过多的干预,其手段是否合法、适当,值得探讨。
苏永钦表示,在这个活跃的民主政治时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垂直的分权,应该要好好处理,这次座谈会议题涉及宪法、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及地方自治条例等重大层面,是非常有意义的。
林锡尧表示,对于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认为上级机关介入行使撤销权,应以原处分机关能行使撤销权,经过指示而仍不行使,抑或有情况急迫时,始得为之。
林辉煌则说,有关中央和地方的权限争议,论述虽然很多,但共识却很少,地方自治是一种制度性保障,中央与地方之分权,并非政治问题而是法理问题;中央与地方是伙伴关系、不是上下级机关。
李念祖从宪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宪法的精神是在保障地方自治,而非消灭地方自治,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法人,办理自治事项应享有自主权,仅于办理委办事项时,中央机关方对于地方机关才有比较大的指挥监督余地,但地方制度法第75条第2项竟允许中央机关得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地方机关执行自治事项,显然与「自治」核心概念有所违背。
黄锦堂强调,在地方立法上,有所谓「上乘」或「横出」规定的概念,让地方可以在中央立法的框架下,有自主形成的空间。
陈清秀表示,现在中央地方间很多是共同办理事项,中央为基本性立法,地方为补充性立法,中央对自治事项为统一立法,二者都有行政管辖权,如果地方制度法找得到依据的话,都应该是自治事项,地方制度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本案比较不适宜用行政程序法撤销。中央机关依行政程序法第117规定的撤销和行政救济之间的关系,应本与伙伴关系,友善的来处理,并应符合比例原则而且也可以考虑先进行行政指导。
周宇修以新北市八仙尘暴的案件举例,认为地方政府的行政处分如果被撤销的话,地方政府本身应该是可以被赋予有诉讼权能的,只不过很可惜这案在行政法院并没有被好好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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