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肉包包干爹公开煽情对话内容构成「诽谤罪」?
▲实况主肉包包干爹在另一个实况主的直播平台公布亲密的line对话纪录,可能构成加重诽谤罪。(图/翻摄YouTube)
日前新闻报导,实况主肉包包因不堪干爹在其他平台上散布言论,在直播平台上澄清自己与干爹往来的始末。干爹为了平反,透过另一位实况主蛋饼薇涵公布与肉包包亲密的line对话纪录。虽然两边各说各话,但在这样的过程中,两位互相揭露对话内容,诉说事情的经过,究竟这样的行为,在刑法上该怎么被评价呢?
即便对话内容属实,但属于私事仍可能构成「诽谤罪」
传讲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且意图散布于公众者,构成刑法第310条诽谤罪。本案干爹在直播平台上,讲述与肉包包的相处过程,已经构成普通诽谤罪了,事后再将line的对话纪录在直播平台上公布,更构成以文字或图画散布的加重诽谤罪,最高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这里,大家心中是不是冒出一个疑问,法律好像有规定,如果可以证明所言为真,就可以不用处罚。刑法第310条第3项的确有这样的规定,但大家常常会忽略该条但书的规定,「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实况主与干爹的互动的确与公共利益无关,且干爹所揭露的完全是涉及实况主私人生活细节,的确符合刑法第310条第3项的规定。
肉包包之所以会亲上直播平台,公开自己与干爹的私下互动,是因为网路上流传了一个5分钟的影片,该影片的女主角被认为就是实况主肉包包。为了向关心的粉丝解释,她才会以直播的方式公开。
依据大法官第617号解释,只要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且一般人都觉得不能公开的讯息,即可认为是猥亵物品。根据新闻报导,该影片是以模糊影像处理,只有录到声音,但如果该声音,客观上符合大法官解释的要件,即使是散布声音,也有可能构成散布猥亵物品罪。
偷录性爱影片,构成「妨害秘密」
即便无法证明该性爱影片是由干爹散布的,但根据各方报导,干爹似乎没有否认,该影片是由他侧录的。如此侧录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刑法第315条之1,以录音、录影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最高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大家会不会有另外一个疑问,双方在直播平台上公开彼此的对话纪录,是否有妨碍秘密的问题呢?虽然有说法认为,妨害秘密主要是处罚第三人偷偷将别人的对话公布的情形,但从这个角度出发,若今日性爱光碟的主角公布性爱光碟,就不构成妨害秘密,这样是不是有点不合理呢?所以,在此认为公布line的对话纪录,仍然可能构成妨害秘密。
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上这些罪都是需要告诉人亲自去提告,才会进入诉讼程序的告诉乃论之罪。本次肉包包和干爹在直播平台互相公布对方对话内容,的确都有可能构成「诽谤」,但两人也都有可能会主张,他们的言论是因为要自卫、自辩的善意言论。但这都是进入诉讼程序后,才需要去探讨与攻防的!
肉包包在直播过程中,一直强调自己是受干爹威胁,才一再的赴约,但这样的行为并没有成功阻止干爹,用以威胁的影片已经在网路上流传。虽然肉包包亲上火线解释得到部分支持的粉丝谅解,但这样的行为反而让自己与干爹的对话,全部公开,造成第二次伤害。
其实,干爹威胁要公开性爱影片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恐吓罪之嫌,肉包包可以透过报警、提告等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虽然这样的作法,并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影音不会被公开,但可以确定的是,坏人最终会受到审判。
不论感情多好,都不要留下影片纪录,因为没有人知道感情生变的那一天,会发生甚么事!纵使坏人最终被绳之以法,心理的创伤又要怎么修复呢?(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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