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中火2号机重启中市府要重罚 环保署喊话:不应滥用空污法条文
台中市环保局昨晚间稽查台中电厂,认为该电厂2号机组未遵守该局废证处分,表达将依空污法开罚,环保署今(25日)提醒台中市政府,108年12月废证的违法行政处分,环署已依法撤销,因此,台中电厂2、3号机操作许可已回到展延审查状态,而且依空污法规定,审查期间,原许可继续存在,可继续操作。
▲环保署喊话中市府,不应滥用空污法条文,应依法执行公务。(图/记者林敬旻摄)
环保署提到,至于中市府不服该署撤销处分因而提起诉愿,行政院认为台中市环保局无权提出诉愿,已做成不受理决定。必须再次提醒中市府目前原废止台中电厂2,3号机操作许可证处分已不存在,应依空污法相关规定继续审查许可证展延,不应滥用空污法条文,以恐吓将移送负责人等方式,要求合法运作机组停机。
▲中市府表示,如确认中火违法启动,将依空污法最高处2千万元罚锾,并且勒令停工。(图/台中市政府提供)
环保署说明,中市府以台中电厂生煤使用量超限为由,先后于108年12月间针对该电厂进行3次处分并自109年1月1日废止2、3号机(M02、M03)操作许可证及生煤使用许可证案,经该署查明其裁罚,错误引用空污法事实明确,为避免产生国赔及维护法律秩序,故于109年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条规定,依法撤销中市府罚锾与废证行政处分,而且本案再经台中市环保局提起诉愿,行政院于109年6月24日认定无权诉愿,诉愿不受理,在在证明台中市环保局原行政处分有极大瑕疵。
▲中火民调曾显示7成民众反对燃煤机组重启,市长卢秀燕表示尊重并继续努力。(图/台中市政府提供)
环保署表示,台中电厂2、3号机操作许可证已依空污法规定,于108年11月即向中府提出展延申请,因此,中市府108年12月违法废止许可证行政处分,既经该署依法撤销,自应回到原废止前之展延审查状态,该局应依空污法相关规定继续完成展延审查,而在完成展延准驳前,台中电厂依空污法30条第3项得依原许可证内容继续操作,并无所谓无证操作,违法操作的说法,环保署呼吁中市府应确实了解相关规定,切勿肆意滥权,应依法执行公务,方为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