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有利台商資金調度的最新外匯政策

去年年底外管局公布一系列有助于台商资金调度新规定。

2023年12月4日大陆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放宽了资本项下及贸易项下的资金收支与使用规定,有利于台商日常资金调度。

1、放宽加工贸易企业贸易收支轧差结算范围

只要符合交易对手为同一人(从同一家公司采购原料,生产的成品再销售给这家公司),并事先向银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且符合轧差结算每季度至少一次等三项规定即可。

很多台商都是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且通过境外公司进行采购和销售,因此要符合上述三项要求并不困难,由于轧差结算仅需向大陆境内工厂汇入销售和采购之间的差额资金,对台商来说可提供更灵活的集团资金安排,提高公司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公司汇款成本。但需注意的是,采取轧差结算方式后,收汇金额仅为销售与采购间的差额,台商需在国际收支申报及出口退税申报上,符合银行及税务相关规定,才能避免操作风险。

2、对资本金及外债用途进行调整和补充

(1)28号文删除汇发[2016]16号文规定,资本金及外债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外的规定,仅要求资金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16号文中规定资金不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由于现在保本型理财产品已经取消,所以此次28号文补充了可购买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规定。

(3)允许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广东自贸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及宁波北仑区的企业,资本金及外债资金都可用于非关联方借款,其他地区企业仍只能用于关联方间的借款。

(4)16号文规定不能用于建造、购买非自用房产,28号文调整为不可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表示台资企业可用资本金、外债资金购买非自用办公或工厂等房产,用于出租或其他用途。

3、放宽部分企业外债额度及异地开立外债帐户

注册在广东、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14个地区,且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不受投注差或全口径外债的净资产规模限制,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14个地区外的其他地区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继汇发〔2019〕28号文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只能开立三个帐户规定后,本次28号文又进一步取消了不能异地开立外债帐户的规定,这将有利台资银行大陆分行承做相关业务。

4、便利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28号文允许境内股权出让方,从境内股权收购方取得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皆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帐户,且帐户内资金可自由结汇使用,无需在银行再进行真实性审核。如股权出让方从境内股权收购方取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的股权转让资金,则该项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帐户。

另外,2023年12月15日外管局还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准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文,在上海、江苏等六地试点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支出,可于事后核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五项经常专案、三项资本专案的便利化政策,后续应很快就会推广到所有地区实施。(本文发自上海,网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