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台商應注意外匯最新政策分析

2024年4月大陆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简化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及B、C类企业的外汇业务手续。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可在银行办理

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台商,须在办理首笔收支前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该事项原本需外管局核准,但11号文将该事项改由大陆境内的银行直接办理登记。名录登记后,如台商发生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等变更情况,应在发生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说明文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如30日后再进行变更,则还需向银行提供未能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的原因后,再进行相关变更手续。

如台商申请名录登记时,银行发现公司之前被外管局注销过名录,或法人代表名下其他公司被外管局注销过名录的情形,银行会根据系统提示的注销原因,比如「无法联系」、「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等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应说明进行参考。

台商办理名录登记后,如遗失「数字外管」操作员帐号密码,都可登录管理员帐号自行重置密码;如公司在修改管理员帐号初始密码后遗失密码,则可通过办理名录登记时,银行提供的联系电话联系外管局,由外管局确认公司身份后再为公司重置密码。

2、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许可权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A类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且单笔退汇金额超过5万美元时,才需外管局审核。本次11号文则将单笔5万美元的限额提高到20万美元,20万美元以下的退汇都可直接在银行办理,银行需负责确认超过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原因)、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文件、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

3、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11号文还对外汇评级为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一般为1年),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管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4、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相关文件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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