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犯罪情节需最严重」才可判死 蓝委:司法院应定义清楚

▲国民党立委吴宗宪 。(资料照/国民党文传会提供)

实习记者石嘉豪/台北报导

宪法法庭今(20日)宣判死刑有条件合宪,但进一步限缩死刑适用范围,包括杀人犯罪情节需最严重、要有律师帮他辩护、最高法院审判时要给被告答辩的机会,以及精障者不得判死刑。然而,针对大法官所谓「犯罪情节需最严重」一词,国民党立委吴宗宪表示,因为定义过于不明确,请司法院、检察总长对此加以定义,以供日后法官审判、检察官侦查时参考。

吴宗宪提到,很荣幸,自己预测到大法官的决定,如同他这两天发文表示,故意杀人判死刑是合宪的,今天下午宪法法庭针对故意杀人者,宣告判死刑是合宪的,但也设下诸多限制。

吴宗宪指出,这些限制包括,杀人犯罪情节需最严重、要有律师帮他辩护、最高法院审判时要给被告答辩的机会,以及精障者不得判死刑。

至于,目前有37名死刑犯,吴宗宪表示,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请求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一旦经法院撤销原确定判决,就会重新审理,极有可能逃过一死。

吴宗宪直指,他昨天就有说,自从司法院2018年实施社会量刑调查,近5年多来已无死刑定谳案件,那这37名死刑犯,极有可能免于死刑,甚至重返社会。

因此,吴宗宪呼吁司法院,针对「教化可能性」及「精神鉴定」,尽速订出审理规定,同时,他也呼吁法务部,大法官既然已经表明死刑并不违宪,那案件已死刑定谳者,就该勇敢并尽速执行死刑。

最后,吴宗宪强调,大法官所谓「犯罪情节需最严重」一词,因为定义过于不明确,请司法院、检察总长对此加以定义,以供日后法官审判、检察官侦查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