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干政第四宗…金管會開罰金控1千萬元 調降董座月薪30%

金管会今日指出,对永丰金控检查时发现永丰金控及银行也有大股东干政的缺失,因此,依照金控法第60条第16款规定核处1000万元罚锾,并调降董事长陈思宽每月月薪30%,为期6个月。另依银行法第61条之1第1项规定,核处永丰银行予以纠正,并调降时任该行法务处处长每月月薪30%,为期3个月,这也是金管会对多家金控的大股东干政裁罚,所惩处的第四案。

金管会对于相关受罚情节指出,永丰金未完善建立该公司及督导子公司于符合公司治理原则下与大股东沟通的作业机制,致该公司于110年8月至9月间召开2场非例行性集团中长期策略会议,且由董事长率经理部门出席,邀请不具负责人身分的大股东何寿川参加,听取该公司及子公司的主管说明未来业务规划,该公司当时未订定相关内部作业规范,亦未留存任何报告或会议纪录,该公司对于与大股东沟通之控管机制核有未妥。针对金管会的裁罚,永丰金控表示,将会虚心检讨改进,目前已完成订定与有控制力大股东沟通互动之内部规范,未来将会持续落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经营。

此外,未完善建立该公司及督导子公司内部人员将公司资料提供予未任负责人的股东之控管机制,致该公司与子公司多名高阶主管有以直接或透过他人传送电子邮件方式将公司的财业务、人事等资料,提供予何君之情事。

3、未建立与公司利益冲突之涉讼公司人员诉讼辅助机制,明定辅助对象、范围及方式等相关规范,致发生廖姓法务处长逾越其职务范围,应大股东何寿川指示协助处理与该公司具讼争对抗性的诉讼案件,并提供该公司诉讼案件资讯予大股东,衍生对该公司利益冲突情事,有碍公司健全经营之虞。

而对于董事长陈思宽,金管会指出,金控公司董事长应负责督导公司于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则下运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义务,包含内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关营运之执行,以符合法令规定及公司治理原则。但董事长身为董事长,须对永丰金控公司治理欠佳之事负一定之责。

至于永丰银行的裁罚,金管会说明,银行总经理庄铭福有出席母公司110年8月召开之集团中长期策略会议,及该行高阶主管以电子邮件向何寿川陈报财业务资料或接受其指示办理相关事项,违反公司治理原则。另该行廖姓法务处长逾越其职务范围,应何的指示协助处理与永丰金控具讼争对抗性的诉讼案件,并提供永丰金控之诉讼案资讯予何,衍生对永丰金控利益冲突的情事。

金管会也指出,已请永丰金控及永丰银行应于文到1个月内对总经理及内部相关涉案主管检讨其应负之责任,并提报董事会报告。另外,也要求永丰金控落实执行公司治理及与大股东沟通互动措施,于董事会提报执行情形,并列入内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的定期查核项目,并请该公司研提强化该公司及子公司有关公司利益冲突之涉讼公司人员辅助管理机制,明定辅助对象、范围及方式等规范,以避免利益冲突情事发生。

金管会也重申,为强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金管会已备查银行公会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实务守则」及「银行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金管会再次呼吁业者应参照自律规范订定内规并落实遵循,关于有控制能力股东与金融业间沟通联系,原则上应透过该股东所指派当选为金融业董事之代表人为之,如对董事会议案或公司经营决策有建议时,应由其董事代表人于董事会或功能性委员会上提出,进行意见交流与议合,不得迳自召集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不当介入公司决策。金融机构如违反前揭作法,即有违公司治理之经营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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