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调涨9000元不租了!双方撕破脸 房东列细项求偿50万结果曝
▲台南一处1楼店面传出租约纠纷,房东提告求偿逾50万元。(示意图/记者张雅云摄)
记者庄智胜/台南报导
台南一名施姓女房东110年将其名下店面出租与郭男经营茶行,未料租期一年届满后郭男不再续约,双方谈判无果、撕破脸,施女因此提出告诉,并罗列细项一一向郭男求偿,包括临时迁离违约金、装潢费用、废弃物拆除清运以及回复原状费用、房租报税、律师费、清洁费等,施女还控诉郭男传讯骚扰其长子,一并提告求偿,合计共求偿新台币50万4652元。台南地院审理后,仅认定违约金、房租报税、电费、及律师费部分求偿有理,认为郭男应给付2万2087元,由押金抵销,施女其余请求均驳回。不得上诉。
判决书指出,施女为该处房屋所有权人,110年5月22日与郭男签约,将该屋1楼店面出租,约定租期自110年6月15日至111年6月15日,共计12个月,每月租金为1万6000元,并预收2个月押金3万2000元;由于郭男租下该处欲作为经营茶叶行用途,因此施女签约前即依郭男要求,雇工进行店面装潢改装,并由施女支出重新装潢费用。
施女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租约租期仅有12个月,但她与承租人郭男有「应租用2年以上之合意」,且施女自认郭男亦同意自租期第二年起涨租9000元、每月租金为2万5000元,此部分施女有透过LINE告知,郭男已读讯息未回,「即表示默示同意」。
未料111年5月底,郭男突告知不再续租,双方几经协商仍未达成共识,施女认为郭男毁约,未在租约期满1个月前告知,提告求偿一个月违约金1万6000元;且郭男在原定租期届满后又加租一个月,但仅汇款原租金1万6000元,因此求偿短少租金9000元;此外,施女认为双方已有承租2年之合意,因此求偿第二年租金,以调涨后价格计,共27万5000元。
除租金纠纷外,在双方撕破脸后,施女还一一罗列细项求偿,包括当初签约前的装潢、清运费用19万0565元、房租报税税差837元、加租一个月之电费250元、诉讼咨询律师费5000元、一年清洁费用1万元、郭男终止租约后未将营业登记地址迁出求偿1万元、未改通讯地址违反租约求偿1万元;且在双方谈判失败后,施女将郭男的LINE帐号封锁,郭因此传讯施女长子骚扰,求偿1万元,各项金额合计,扣除押金后,总计共向郭男求偿50万4652元。
对此,郭男则驳斥,双方签订租约的租期就是12个月,并无续约、及调涨租金之合意;而该店面先前为饮料店装潢,与茶行店面格局不符,他本无意承租,是施女愿自行重新装潢,他才同意承租一年,郭男表示退租搬离后,已将店面腾空,回复初始承租状态,已经履行回复原状义务;而被控骚扰部分,郭男解释,是双方谈不拢后施女将他封锁,不得已才留言给其长子,希望可代为转达退还押金之请求,并无骚扰意思。
台南地院法官审酌双方合约、对话纪录后,认为郭男确实未依约在退租一个月前告知,应赔偿违约金1万6000元;而房屋税差、电费部分,施女有提出缴纳证明等件为证,合计请求1087元有理由;律师费部分租约即有明订,若承租人有违约、涉及诉讼时,律师费由承租人承担,因此请求郭男负担5000元律师咨询费用应属有据,其余部分则为无理由,均予以驳回,合计判郭男应给付施女2万2087元。又郭男主张施女迄今未返还押金3万2000元,主张抵销抗辩有理由,经抵销后郭男已无须支付上述金额。全案定谳,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