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事業盈餘 列綜所稅營利所得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其盈余依现行规定无须计算及缴纳营所税,而是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在申报个人综所税时,主动将盈余纳入申报为营利所得。

高雄国税局说明,近来有使用统一发票的独资商号虽依限办理2022年营所税结算申报,负责人却漏未将商号盈余并入综所税计算所得总额及应纳税额,遭国税局查获后,除补税外另处罚锾。

商号负责人主张,申报时向国税局查调2022年所得资料中没有这笔营利所得,并以此为由申请复查;但国税局指出,这笔营利所得非属所得查询范围,且综所税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的人都应诚实依法办理申报及缴税,于是驳回复查申请。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