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除非違反專業倫理 法律才可介入「師生戀」
行政院通过性平三法修正草案,有关校园性平争议,明定未来校长或教职员工在校园违反专业伦理关系,利用师生权势关系发展「师生恋」,情节严重者,性平会可终身解聘。 图为校园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性平三法修法拟纳入「禁止师生恋」条款,引发违宪疑虑。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表示,禁止师生恋本身必然违宪,因为「恋爱」是人性尊严、人格权在绝对保障范畴下的典型行为,政府不可能也不可以透过法律,去阻止两人相恋,唯一法律上可以介入的,无非「特定当事人有违专业伦理」的认定,而非与学生相恋本身。
律师林育杉指出,现在成年的年龄为十八岁,有些人可能还在念高中就已「成年」,并非所有的「师生恋」都是有权势关系,若是在没有权势关系的前提下出现师生恋,以法律来限制恋爱自由,有违宪疑义。
林育杉指出,未来若有老师因违反师生恋条款而失业或被惩处,可以提起民事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或行政诉讼,在穷尽救济途径后,可以声请裁判宪法审查或法规范审查。
有法官认为,若草案通过,宪法法庭有极大的可能会收到相关的释宪声请。该名法官指出,师生恋涉及人与人间的交往,与基本权利有关,也与人格权、婚姻自由牵连,若要审查,就得看这些限制是否影响到人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