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制定戒具实施办法 用束绳抓人有法源
法务部制定「执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实施办法」草案,手铐、束绳作为戒具有明确法源。(张孝义摄)
司法警察、法警使用手铐等戒具一直存在「法源不明」的争议,法务部依今年1月15日修正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之1制定了「执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实施办法」草案,3日已经完成预告,将汇整各界意见后报行院院与司法院会衔,再送立法院备查。
实施办法草案中的戒具,最特殊是「束绳」这种警方在陈抗运动中最常使用,却迭遭批评的器材,在实施办法第2条明定是可以使用的戒具。这是首部针对戒具使用的实施办法,以往戒具的使用规定,散见在各种行政命令中,例如警方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询期间使用警铐注意要点」,法务部的「检察机关法警戒护人犯使用手铐戒具应行注意要点」等。
法务部表示,使用戒具实施办法的制定,主要是因应1月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制定了戒具使用通泛性的规定,让戒具使用更趋精致化及保障人权。
执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实施办法的条文共有10条,第2条就明定戒具是指手铐、脚镣、联锁、束绳及其他经法务部核定的戒具。第3条则规定少年在适当情形下 可以不使用戒具,对于即将生产、分娩过程中或甫生产后之妇女,不应使用戒具。
实施办法中明定依法使用戒具人员为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及法院、检察署的法警。同时,使用戒具时须遵守比例原则,而且要维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及名誉,尽量避免公暴露所使用的戒具。
以往自行到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使用戒具,不过,实施办法中规定,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精神、身体状况及所犯罪名,可以审酌使用戒具。对于已经使用戒具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必要继续使戒具必要时,就应即刻解除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