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民初選案45人判刑 「對法律無知」求情 排除這2人

香港45人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19日宣判备受外界关注; 图为19日早上,市民在法院外排队等候取筹旁听。(中通社)

香港45人被控谋颠覆国家政权案19日判刑,港大前副教授戴耀廷等四人被定为首要分子,判6年以上重刑,其中戴被重判10年,前众志秘书长黄之锋遭判4年8个月。法庭先前根据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和参与程度,对各人定出不同的量刑起点,量刑起点分别为监禁15年、12年、8年、7年6个月和7年。

大公报报导,法庭裁定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和钟锦麟4人属「颠覆政权案」中的「首要分子」,以15年监禁作为戴耀廷、区诺轩和赵家贤三人的量刑起点,钟锦麟的量刑起点则为12年。四名「首要分子」都在首次聆讯时认罪,因此可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减。区诺轩、赵家贤和钟锦麟因在审讯中协助控方等情况,可额外再获扣减刑期。

报导指出,另一认罪被告杨岳桥,法庭裁定他在公民党参与谋划时积极行事,具领导地位,以8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杨为时任公民党党魁,他在被捕后主动为警方录取口供,声称「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公民党只因当时的社会气氛,及民间强烈诉求,才会参与「初选」。

认罪被告梁晃维、张可森和不认罪被告邹家成既是初选候选人,也是「墨落无悔」声明的发起人。法庭裁定三人比其他同为「初选」候选人的被告更积极,同样采纳8年监禁为量刑起点。

据报导,法庭裁定吴政亨属「积极参加者」,采纳7年6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吴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自愿和故意继续推动谋划,对其他人施压,致使只有参加并胜出初选的人方可参加将要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法庭信纳吴可能对法律无知,受戴耀廷误导,扣减3个月刑期后获囚7年3个月。

法庭又裁定其余被告属「积极参加者」,在犯罪谋画中不可或缺,各人的量刑起点均为7年监禁。其中,不认罪被告何桂蓝拒绝求情,判囚7年;其余被告根据各自不同的认罪情况和求情理由,获囚4年2个月至6年9个月不等。

香港国安法订明,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裁定,在画分「情节严重」或「情节较轻」时,由于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与本地法律衔接并兼容互补,故本地的判刑法律原则适用。

部分被告以谋画不可能成功作为求情理由。法庭考虑过案中证据后,拒绝接纳辩方认为谋画必然失败,因此应从轻处罚的说法。至于「对法律无知」的求情理由,法庭接纳对部分被告适用,但不包括本身熟悉法律的戴耀廷和杨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