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出借營業 要稅

图/经济日报提供

无偿出借房屋要注意,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将房屋无偿供营业人使用,即使对方是配偶、直系亲属,只要有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设立税籍,都应计算租金申报所得,否则国税局将参考当地行情设算并课税。

民众将房屋借给他人,主要有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自住,一种是做为营业场所。

根据《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 若是无偿出借供自住,且是借给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无须设算租金收入;但若出借给「他人」自住,就必须要能提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无偿借用契约,并经当事人以外的两个人证明确实为无偿借用,且依《公证法》规定办理公证,才能免设算租金课税。

国税局指出,所谓「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或是法人,例如像弟弟、妹妹等旁系血亲,也都算是「他人」。

除前述自住情况外,也可能供营业使用。这时候就要注意,出借房屋若供营业、执行业务使用,在当地设立营业税籍,无论实际上是否有收租金,国税局原则上都会参照当地一般租金状况,设算租赁收入,课征综所税。

国税局举例,纳税人甲君在2021年与某面馆签订无偿使用契约,将名下房屋供面馆设立营业税籍并作营业使用,甲君实际上虽未收取租金,但因涉及营业行为,国税局仍按当地租金情况设算收入及所得额,归课甲君综合所得总额并补税。

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实际上并未收取租金,不应核课租赁所得,国税局仍驳回复查申请。

国税局官员表示,即使是丈夫将不动产提供太太做生意,只要有办营业登记、设营业税籍,就是做为营业使用,等同于是出借给法人,无论丈夫实际上是否有向太太收取租金,仍都要设算租金收入课税。

另外,实务上也曾有父母将房屋供子女居住,子女未告知父母就将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父母收到国税局补税通知时才得知。

国税局呼吁,个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时,应注意是否有营业设籍及申报义务,以免遭查获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