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认定大同现任董事独董当选无效 大同「感到遗憾」并拟再提上诉
大同经营权之争持续交战,今(30)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出炉,大同公司106年选出6席董事、3席独董的决议自始无效。市场派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皆「认证」董事会欠缺合法基础;而大同公司则表示「感到遗憾」,并会依法提出上诉。
市场派指出,根据一、二审法院判决「认证」,大同公司本届董事会欠缺合法的法律基础,资格不合法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所做一切决议都有瑕疵,更讽刺的是本届董事会任期只剩半年,等到判决确定早已卸任,经济部应该核准外部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临时会立即全面改选董事。
而大同公司则于今日下午发布重讯表示,公司106年董事提名审查作业系依据当时之公司法第192条之1规定及经济部相关函释令办理,做形式审查,合法合规。「今日二审判决恐对诸多事实过程未详加审酌,本公司深感遗憾,将委请律师依法提起上诉,以维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