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就可临检? 他搬出法条怒轰:100%错误!

▲不满无辜盘查李永得轰「台北警察国家吗」。(图/东森新闻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委会主委李永得19日晚间’在台北转运站便利商店前,穿着拖鞋警方拦查,事后在脸书台湾是警察国家,引起广大议论社民党发言人苗博雅20日搬出法条怒轰,所谓「你在公共场所,警察就可以盘查你」的说法,是百分之百错误的。

苗博雅表示,释字535号的主旨,就是在谈「临检」的问题。解释文写得很清楚:「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临检进行前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

苗博雅说,既然大法官都这样讲了,《警察职权行使法》对临检、盘查,也就有了相应的规定: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有查证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滞留于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处所者。五、滞留于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管制站者

苗博雅指出,条文看清楚,就可以发现,所谓「你在公共场所,警察就可以盘查你」的说法,是百分之百错误的。当你在公共场所时,还必须符合第1项一至六款其中「至少任一款」,才可以发动临检盘查。

苗博雅分析,如果像是李永得「行动仓促+看警察+穿拖鞋+提纸袋」就能构成一至三款,赶着从宿舍教室参加考试大学生,看了一眼路边的警察,就都变成犯罪预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