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助理工務員涉受賄 懲戒法院判撤職

已退休的交通部公路总局(已改为公路局)养护工程处潘姓助理工务员于100年间承办工程案时,涉嫌向业者收贿25万元,法院一审判刑3年7月。惩戒法院判决潘男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

交通部移送指出,潘男原任公路总局第四区养护工程处助理工务员,于民国100年间承办「省道即时路况交通资讯搜集及控制系统工程第四区养护工程处现场设备工程案」时,涉嫌向业者索贿25万元得逞。

桃园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桃园地方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7月,褫夺公权2年。案件正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四区工程处案发后将潘男记大过1次,并转由交通部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潘男答辩指出,他当年在业者强塞的状态下,收到25万元,绝无强行勒索财物,也无耽误任何职务上应办事项。且于侦查时配合侦办,主动缴还款项,绝非恶性重大。

惩戒法院审酌潘男未能恪守法纪,清廉自持,而有收受贿赂的违失行为,破坏民众对廉能政府的期待及观感,损及公务员形象与政府信誉,判决撤职并停止任用1年。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