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餐饮外送平台并购附条件管制应比禁止更有效
图/本报资料照片
两家大型餐饮外送平台的并购申请,已被公平会所禁止;记者会中,仅直接按公平交易法13条陈述根据委员会的研判:并购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大于整体经济利益,而直接否决;过程中,完全没有基于多边市场模式的特性,讨论台湾潜在竞争者动向、两家业者在多边市场的行为限制,以及业者何以无法在公平会监督做行为调整,详细依法说明综合判断的整体逻辑,对广大社会大众做清楚交待。
疫情后,餐饮外送平台成为台湾民众生活的热门服务;据联合信用卡中心数据,疫后2023年餐饮外送平台消费总金额占整体餐饮业营业额渗透率已近10%;在台湾迈向超高龄社会趋势下,餐饮外送平台也进入年长者族群生活,比重超越25岁以下族群,成了照护远距长者的重要可行选项。
餐饮外送平台为「多边市场模式」,发展过程,最困难的就是如何突破「鸡生蛋,蛋生鸡」的初期,通常业者在孕育「多边」历程,不但要提供补贴让餐厅愿意上架、提供补贴让消费者也愿意到平台上点选餐饮外送,还得提供补贴让随时可以上下线的外送员,愿意接单外送。
只有餐厅数量够多且习惯点选的消费者够多,经营餐饮外送平台的业者才有机会派出外送员送餐,才有机会介接各边都有足量客户而创造营收及获利。国内外案例中,有许多持续补贴但仍无法吸引足够供应者,进而带动足够消费者,在资金不足及持续亏损而放弃经营的案例,最知名的就是中国大陆共享单车的平台竞争。
在台湾,外送平台的营运,公平会也曾同意统一超并购foodomo,全联也推出「全联小时达」「全电商」等。此次申请并购的两家餐饮外送平台,营运规模应已跨过「鸡生蛋,蛋生鸡」门槛;而统一超及全联两大财团,凭借着在台绵密的零售连锁店家,有足够庞大消费客群,如再以这些庞大消费客群吸引各地餐饮店家的参与,相信跨过餐饮外送平台「鸡生蛋,蛋生鸡」门槛,相对容易许多。在台湾,由于市场非常竞争的零售业产业结构,间接也让进入餐饮外送平台的潜在竞争者门槛降低。
再者,外送平台的多边市场营运环境复杂,且不易产生全然性主导,就是因为经营者须审慎经营维系与餐厅、消费者及外送员三方的关系,特别是支付条件,一旦出现任何不当的营运决策,让任何一方大量退出交易,很容易带动「负向连锁反应」,进而让这营运模式走向失败。亦即,在台湾高度竞争零售业及独步全球的便利餐饮环境下,餐饮外送平台业者定价应非常难以为所欲为,多边市场带来平台业者行为的限制。
第三,据媒体报导,此次申请并购的Uber Eats和foodpanda,后者的投资额、营业额及市占率较高,但后者营业利益不如前者,甚至处于获利挣扎状态;若报导为真,那就是在这两家餐饮外送平台所分别形成的多边市场,并不存在着平台连结的多边网路规模越大而营业利益更大的规模经济情境。在这样的现象下,两家并购形成独大后,亦无法直接推论市占率、营业额会大增,令业者就可能为所欲为而拥有更高的营业利益与利润,反而合并后的业者必须审慎其营运行为维系多边以获得合理利润;相对来说,可能因为市场不再因为平台竞争而需要的「补贴」,而能将这些因不需竞争减少的浪费配置到餐饮店家、消费者及外送员上,让餐饮外送平台可有合理利润的营运。
最后,公平会的禁止并购,将让公平会失去促进市场竞争、降低市价的权力,台湾市场未必能维持现有的整体经济利益水准;如真若foodpanda处于亏损,foodpanda将可能需调涨价格以迈向长期获利,使两业者竞争程度下降、降低消费者福利;或foodpanda为守住欧洲的事业,全部放弃台湾事业,或将台湾事业卖出,都将弱化两家业者在台湾市场的竞争程度。
至于附加负担的同意并购,如能妥适设计,应相当有机会让此一并购案带来最高整体经济利益结果。如禁止并购后业者不得与餐饮业者签订独家外送协议,开放小型平台及foodomo与全联潜在竞争者随时进入的机会,或促进新的市场参与者进入的机会;设计合规要求,如要求并购后平台业者必须建立遵循公平交易法的遵法机制,平台业者营运决策需揭露其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评估等,让平台业者营运决策如何维系股东、外送员、餐厅及消费者等各方利益,都能审慎考量,创造最高整体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