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缠身 并遭长时间境管

红火案让时任中信银行董事长辜仲谅卷入官司,他从日本返台接受调查,之后遭长时间境管,历经15年的诉讼高院更审终获无罪判决。(本报资料照片

2004年时任总统陈水扁推动「二次金改」,隔年中信金控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却因红火案,让时任中信银行董事长辜仲谅卷入官司,他从日本返台接受调查,之后遭长时间境管,历经15年的诉讼,高院更审终获无罪判决。

本案的关键人物是遭检方通缉中的陈俊哲,他是辜仲谅的妹婿,也是当年的中信金控金融执行长及金融总经理、投资处处长,陈设立的红火公司巴克莱银行赎回结构债,获利3047万多美元,但其中部分款项下落不明。

因为这笔陈俊哲交待不清的3亿多款项,检方认为辜仲谅及陈俊哲等人涉及不法,当年的特侦组透过管道游说人在日本的辜仲谅返台,2008年辜返台接受检方讯问,讯后以1亿元交保并限制出境

隔年,特侦组依违反证交法银行法背信及洗钱等罪,起诉辜仲谅,但辜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也深信包括涉案的同仁都没有做过任何伤害中国信托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他当初返台投案的初衷。

法界人士指出,红火案主要审理重点就是「银行法背信罪」,经高院审理后,认定中信银当初出售结构债予红火公司的价格公平市价,且依据金管会2006年7月分裁处意旨,也要求中信银须将结构债处分后,再审酌转投资兆丰金的申请是否核准,显然中信银根本无从继续持有结构债。中信银当初既然必须出售结构债,并由红火公司以公平市价购买,纵使事后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时受有价差利益,这利益也已经与中信银无关,如果事后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时受有价差损失,也与中信银无关,这是买卖关系的最基本原理,中信银在事实上既无从享有该价差利益等,就没有受到损害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