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还给人民罢免总统与不分区立委的完整民权(沈迺训)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4日审查《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民进党占领主席台,又发生议事人员遭民进党「软禁」,国民党立委在群贤楼101会议室举出「我要开会」及「赖清德道歉」标语表达诉求。(姚志平摄)
近期蓝营主导修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政治议程,引发社会激烈争议,在一个名为大罢免时代的来临中,各种依法选出的公职都开始被检视其罢免制度是否符合《宪法》有关人民行使罢免权利的普遍可能性问题。具体来说,几少被提及的不分区立委尚无罢免制度订定适用,是否已违反《宪法》第十七条人民罢免的基本权利规定,似已至检讨甚至进一步声请释宪的历史时刻。
尽管并非所有民主国家都有罢免制度的设计,然而不少国家陆续制定出罢免法规,显见罢免制度有其存在价值,而我国则是在立宪之初就将罢免制度纳入《宪法》条文,其对罢免制度行使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我国《宪法》直接列明罢免的公职中,总统、副总统赫然在列,也是法条中唯二被列名者,显见在我国没有任何公职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可不受罢免羁缚,因此包括不分区立委在内均应有罢免制度设计,否则就已违反宪法规定。而实务上如何罢免不分区立委诚属立法技术问题,朝野各党实应尽速研议,不应怠惰立法而使违宪状态无限期延续。
然而从人民行使完整罢免权利的层次来看,除了应订定法律使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并使人民有权行使罢免权利外,罢免门槛高低的订定更是人民是否拥有罢免的实质权利的重要特征,否则仅订定罢免规定却因门槛过高而无从罢免,则此制度形同沦为形式权利的具文而已,台湾在上个世纪与本世纪第一个十年的罢免制度正是如此,本质上是一种「鸟笼罢免法」。
既已谈到完整的人民罢免权利,现今我国总统罢免制度的设计就不免有《鸟笼罢免总统法》之实。民国80年代订定《宪法增修条文》后,迳将罢免总统的程序直接列入宪法条文,造成往后要修改罢免总统的程序必须透过修宪而非修法,修宪难度之高造成要修改罢免总统程序实质不能。而论罢免总统程序的内涵,不仅须先得到超过三分之二的间接民意于国会同意,还须得到实质投票行为的70%得票率的公民复决,才能予以罢免之,明显不否符合法律上的比例原则,亦有违宪之虑,此民国80年代制定的法律目前看来已落后于时下的直接民权价值观。
《宪法》第23条规定,人民基本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人民罢免权为宪法明文明示保障之基本权利,其限制自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要件。而《增修条文》第二条遽以明显过高的两道罢免门槛来妨碍、限制人民罢免权,造成罢免总统实质不能的法律状态,明显违反宪法二十三条的比例原则规定,完全非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而订定,自当是不当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违宪法条,实须尽速加以排除废止重新订定之,方符合《宪法》第十七条保障人民罢免权利的完整真实意旨。因此实应循民国89年大法官就针对前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宪法增修条文做出违宪判决(释字第499号)的往例,做出《增修条文》第二条违宪的补救式判决,让立法机关据此重新修正《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以符合《宪法》相关法律原则与当下台湾社会普遍的政治价值。
如今台湾社会民智已开,普罗大众对于行使选举、罢免等宪法权利已经驾轻就熟,吾人认为实应趁当前大罢免时代开启的时机,重新检讨现行罢免制度中各种遗缺残破,朝野各党共同建构出合理可行的完整罢免制度,莫因政党私利厚此薄彼迟滞修法,方为民主政治的真谛。(作者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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