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身障者权利保护 只跨出半步(丁旗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针对重度身心障碍者,因为不服新北市政府社会局仅核定每月60小时个人助理服务的课予义务诉讼进行宣判。这项判决凸显现行法律对于身障者生存权的保障不足!(图/本报系资料照)

日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针对重度身心障碍者玉姐,因为不服新北市政府社会局仅核定每月60小时个人助理服务的课予义务诉讼进行宣判。针对这项判决,看似障碍权利运动获得进展,但从身权公约、身权公约施行法及现行的自立生活制度等层面观之,判决所带来意义,离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还有好长一段距离,同时也凸显现行法对于身障者生存权的保障不足!

依照身权法51条第2项订定的身心障碍者个人照顾服务办法,其中第九章(67条至71条)自立生活支持服务,是身心障碍朋友要求自立生活的重要依据,但能真正落实自立生活的个人助理制度,却未能清楚地以法律规范及保障,以致衍生出像玉姐及大部分身障朋友都会遭遇到个助时数不足、人员流动、过多的共付金额负担等等的困境。

细究「个人协助制度」在现行的做法是被包含在「自立支持服务计划」制度之下,但这个服务计划2016年开始试办,「中央才用公益彩券盈余的钱去补助给地方政府,最开始试办计划是用60小时,各地方政府就用这个数字去估列预算,但卫福部社家署的相关申请办法根本没有订60小时的规定,而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申请自立生活计划经费时的一个估算标准,所以时至今日,大部分县市遵循每月60小时上限,但亦有部分县市已经依照评估所需,最高可以核定到每月100小时。

问题是,行政机关本应就申请人所需核实评估,不应该存有上限、天花板限制,故此次60小时的行政处分被法院认定违法,而被撤销原处分实属必然。但法院并未进一步依照身权公约、身权公约第五号一般性建议、身权公约施行法,提醒并要求行政部门尽速订定相关的核定标准、程序等而显得为德不卒,这也显示法院即便面对重大的人权案件,也仅能依照法律框架去解决个案,而无法站在人权高度去省思国家的角色及应负的责任。

这个诉讼案不仅仅是单纯的一件官司,更是玉姐用己身的遭遇,透过司法诉讼制度,去检验国家在面对人权、平等议题时所采取的态度及措施为何? 本件诉讼案的法官至少跨出了拥抱人权的第一步,接下来就看各级行政部门和立法机构如何努力,所以提出三点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予以重视。

一、个人助理制度修入身权法。个人助理是自立生活运动的重中之重,个人协助不只在CRPD第十九条明文指出,CRPD第五号一般性建议也有多条条文予以叙述,不仅是当下国际社会支持障碍者服务的主流,同时也多以专法或是法律条文明定之。

二、现行公彩盈余运用,非正式公务预算,预算面临不确定性问题,不利制度之发展,政府实有必要寻求稳定财源,例如长照基金支应。

三、卫福部应正式将身障者之个人助理及自立生活列中长程发展计划,报行政院核定,以争取固定公务预算,并得依此作为长期政策评估工具和方向。

目前身权法正在立法院进行修法程序中,所以立法及行政机关更应该把握难得的修法际遇,协力合作将个人助理制度入法。而我们也衷心期待,透过修法并落实各项保障规定,让身障朋友至少可以活得有尊严、活得像个人,甚至让我国有机会地真正成为人权大国!

(作者为立委办公室特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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