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为德不卒的《身权法》修法(丁旗源)
新冠疫情延烧2年多,蔡英文政府防疫措施仍缺乏健全的无障碍服务,身心障碍者接连面临自我快筛、确诊回报、视讯诊疗、1922通话等困难,整个流程充斥不友善。民众党立委高虹安(右三)28日与相关民团代表,一同呼吁政府即时针对各障别的不同需求,精进无障碍友善的防疫体系。(张铠乙摄)
6月30日行政院院会通过卫福部所提《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身权法》),依据修法说明,此次主要是106年我国进行《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RPD,以下简称《身权公约》)初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为回应国际审查委员所提结论性意见所进行的修法。本次修法草案有诸多重点,许多修正条文的确也回应国际审查委员意见,但关键在于《身权公约》第19条「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及相关条文所强调的社区融合精神,在此次修法过程中又再一次的被忽略,学界和身障朋友强调社区式服务仍然不受重视;更重要的是,本次行政院和卫福部的修法作业,不仅未能和国际同步,反而和国际公约背道而驰,再一次凸显行政官员无视《身权公约》规范内容以及自以为是的修法态度。
我国在103年将《身权公约》国内法化,制定施行《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以具体宣示我国对身心障碍者保障和重视与国际同步;又《身权公约》中译版历经多次研修,包括107年12月27日到108年10月4日共召开3场《身权公约》中译本修正研商会议、108 年 12 月 16 日行政院身心障碍者权益推动小组第 3 届第 1 次会议报告案第二案确认《身权公约》正体中文版修正草案、109年4月13日行政院再度召开《身权公约》正体中文版修正草案会议,最后在109年6月12日以院台卫字第1090018104号函将行政院审议通过的《身权公约》正体中文版送交立法院审议。该《身权公约》中文版虽尚待立法院三读通过,然其条文内容已经由行政部门多次审议,行政官员对相关公约内容知之甚详,而本次修正《身权法》却仍未将《身权公约》重要条文及精神纳入,反而在条文中加重规范机构式的条文比例,与《身权公约》精神背道而驰,令人遗憾,尤其《身权法》及《身权公约》中文版的主管机关同样都是卫福部,却在修法过程有如此大的歧异,令人不解?
例如修正第63条、89条及94条,增订免办财团法人登记的私立小型身障福利机构,办理符合中央主管机关指定或公告之身障福利项目,得接受补助。此该条文不仅与公约强调的社区融合精神相冲突,在大选年之前放宽补助对象的修法动作,更令人起疑。
又63条之1至63条之6,延续强调身心障碍机构的旧思维新增3个条文外,又修正或新增76条、90条、89条之1、92条及93条等等,都是强化规范身心障碍机构条文,而各该条文可用施行细则规范即可,却硬要放在《身权法》中规范,使得整部《身权法》俨然已变调成为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法。
再者,原条文第10条第3项前段,「第一项权益保障事项与运作」,此次修法竟以行政程序法第159条之行政规范即可为由删除之,此举系将授权命令降阶为行政规则已然不妥;又行政程序法第159条之性质为上级对下级机关、长官对属官,规范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般、抽象规定,而原本第10条第3项所欲规范权益保障事项是属于有对外法效力,而此次修法竟然要没收该项权益,行政院及卫福部大开倒车之举令人诧异!
我国的《身权法》理应缩小和《身权公约》的差距,而非继续扩大和国际公约的距离,而此次修法可以看出主事者不仅未能统整《身权公约》中文版和《身权法》这两部法律,并且两部都经行政院院会审议通过的法案竟可以如此天差地远,其荒谬之处实来自于主事者未能看见(或故意忽视)国际上的主流趋势以及始终走不出对福利机构的框架!但这样的修法真的符合身心障碍者朋友的需求吗?还是只是继续符合少数人的利益?(作者为立法委员办公室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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