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即起需设「公益独董」 违者开罚300万、最重停业

航空公司即起需设至少1位公益独董违者重罚300万,甚至停业。(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赖文萱/台北报导

民用航空运输业公益性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已公告生效,即日起,实收资本额20亿以上的国籍航空公司,至少需设置1名公益性独立董事,违反规定者,最重将处300万元罚锾、甚至停业。

民航局指出,为促使国籍航空公司善尽维护飞航安全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今年4月25日公布的民用航空法修正条文,已增订第49条之1,规定实收资本额达20亿元之国籍航空公司应设置具公益性独立董事。

交通部据此订定「民用航空运输业公益性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于本月19日发布、21日生效,期能借由公益独董制度运作,让政府单位预先采取相关应处措施,降低可能发生的社会冲击。新规定上路后,民航局表示,目前国籍航空公司中,中华航空、长荣航空、远东航空、立荣航空、华信航空、台湾虎航均为符合实收资本额20亿元以上公司,应依规定自行选任至少1名公益独董。

违反规定者,民航局将依民航法第57条要求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将依民航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60万元至3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将报请交通部停止其营业之一部或全部或废止其许可

对于获选任的公益独董,民航局强调,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公益独董行使职权。而公益独董如获悉有可能发生飞航安全相关事件、或恣意做成停业或结束营业决定而损害公益利益时,应即时向民航局报告,如公益独董未善尽职责,交通部可要求业者重新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