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子公司前协理涉收1.2亿好处费 违反「诚信廉洁约定书」赔千万
鸿海集团子公司富泰华工业前协理翁世芳在前往深圳工作期间,与设计部经理约定篡改测试验收结果,并要求合作厂商给予「好处费」,光是2012年到2014年间不法获利就高达2792万多元人民币(约1亿2782万元新台币)。新北地院6月28日判翁男须赔偿鸿海集团100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鸿海集团对翁男提告求偿1000万元。(图/记者邱倢芯摄)
判决书中提到,翁男受指派前往深圳富士康观澜科技园担任富泰华的产品开发部门协理,期间却与公司设计部的经理约定优先泄漏打样规格参数,再自行篡改测试验收结果为合格,不当建议与指示公司以高于一般市场采购价格为条件,向厂商讨要「好处费」。
光是2012年到2014年间,合作厂商一共付出2792万多元人民币,还帮忙购买2799万多元人民币(约1亿2814万元新台币)的社保。整起案件经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判处翁男、经理8年、8年2个月有期徒刑。
由于翁男的行为已经违反与公司签订的「诚信廉洁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鸿海集团考量到双方合作多年的情谊,仅提告求偿1000万元(可请求款项超过1000万)。但翁男认为,鸿海应该拿出约定书的正本而非影本,加上内容规定违约必须返还近3年内的报酬,自通知时起回算3年,他在这段期间并未领任何报酬。
不过,新北地院法官认为,鸿海出示的诚信廉洁暨智慧财产权约定书上有翁男的亲笔签名,而违约返还近3年报酬,主要是指实际领取报酬的最后3年,共计约1443万多元,可见请求当属有据,加上翁男已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因此判他应赔偿鸿海集团100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