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党产法院称无当事人适格 中投及欣裕台声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资料照片)
针对10月2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发布新闻及部分媒体报导「中投、欣裕台提告护百亿党产 北高行驳不具备当事人适格」、「156亿党产收归国有 中投、欣裕台提告护产遭法官打脸没资格」等事,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投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裕台公司」)认为严重损及两公司应有法律权益,提出严正声明:
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于105年12月因党产会迳于短短一月内连续作成2件行政处分,违法认定该两公司为国民党附随组织,并命国民党于30日内移转股权,使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原正常经营,即受禁止处分财产、配合移转国有、变更为国营事业等法律效果所拘束;前开命国民党移转股权行政处分之执行,亦生移转中投公司之各子、孙公司为国有之效果,使中投公司就子、孙公司之营运策略、处分或解散与否?全受主管机关控制之法律效果,故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分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诉请撤销前开命国民党移转股权在内之行政处分(下称「本件诉讼」),是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就本件诉讼确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存在,并无当事人不适格情形。
其次,本件诉讼系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5年,该两公司从未被通知出庭行使诉讼权利,遽料10月21日傍晚,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委任律师竟收到法院电话通知,本件诉讼已遭判决败诉,详细内容请自行上网查阅法院新闻稿,新闻稿所揭露之主要理由为「由于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本院因此不进行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之。」,这种用突袭性「电话宣判」相关的程序不正义行为,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深感错愕,且无法接受。
据了解,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所起诉事实之法律理由,业于起诉状中充分完整说明,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件诉讼于105年12月所作成之105年停字第125、127号准予停止执行行政处分裁定中亦充分肯认该两公司就本件诉讼显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存在,承认具当事人适格并依法裁定在案,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实不知同一法院前后为何会作出落差如此大之见解?况基于宪法赋予人民诉讼权利之保障,法院更不宜在五年内都未通知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出庭充分陈述,即遽而作出严重损及两当事人权益之判决,即便是要落实所谓的「转型正义」,也不应牺牲人民的程序正义;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将于收到判决书后,依法行使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