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会与中影和解 欣裕台声明

位于外双溪的中央电影公司制片厂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对于「党产会与中影签署和解契约 中影给付9.5亿元给国家」之报导,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今(25)日发声明表示,该公司现仍为中影公司持股0.11%之小股东,和解契约明显损及中影小股东权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裕台公司」)针对民国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党产会与中影签署和解契约 中影给付9.5亿元给国家」之报导声明:

一、 有关中影公司与党产会签署和解契约,将支付9.5亿元及移转330部影片所有权乙事,该公司现仍为中影公司持股0.11%之小股东,于八月二十三日中影股东会讨论本案时,该公司即以和解金额庞大严重影响中影公司股东权益、且目前中影与党产会之诉讼均居于优势地位等因素,明确反对此和解案,惟中影公司大股东仍强行通过,明显损及中影小股东权益。

二、 该公司(分割前为中央投资公司)于九十五年间出售中影公司82.56%股权予中影股权买方罗玉珍、庄婉均,当时股权买卖契约中所订定之三大资产回馈利益确已产生,该公司前已依法依约向买方要求给付,惟遭买方拒绝。为确保该公司权益,该公司已于九十八年六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本案买方罗玉珍、庄婉均及连带保证人等对该公司所造成之损害赔偿,求偿金额达24亿余元,该案经多次审理,目前正系属台湾高等法院,并将于下个月再次开庭,该公司期待司法机关秉持公平正义原则继续审理,勿因党产会与中影签署和解契约,而影响该公司于法律上应有权益。

三、 有关中影三大资产价值争议,在当时股权买卖契约已明订系由股权买方支付予卖方,绝无影响中影小股东权益。而现行中影公司大股东(亦为当时股权买方)将原本应由中影大股东个人负担之责任,借由股东会通过转由中影公司负担,明显损害无辜小股东权益。因此,该公司将依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利,以保障少数股东权益,以维法制。

中华民国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