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旧店家印「黑松」广告 遭翻拍作者提告求偿

彰化县鹿港镇一家主打怀旧商品杂货店,店里印制像维他露、黑松沙士等台湾传统饮料图样,作为广告刊板使用,却被1名曾经也拍摄过这些商标图片的胡姓作者提告。(示意图收藏家吴志忠提供/吴建辉彰化传真)

法官认为,告诉人收藏的黑松沙士等看板原物,年代不久且市面上都有,就算还在商标权期间,也应该是由商标权人来主张,并非古物收藏家来收取授权费。(示意图/收藏家吴志忠提供/吴建辉彰化传真)

彰化县鹿港镇一家主打怀旧商品的杂货店,店里印制像维他露、黑松沙士等台湾传统饮料图样,作为广告刊板使用,却被1名曾经也拍摄过这些商标图片的胡姓作者提告,指伊依违反著作权法,杂货店业者认为就算要提告也是「黑松」来告,杂货店业者原想以2万元和解,胡却要求16万,彰化地院近日审结,认为摄影师翻拍的作品原创性不足,判处杨姓老板无罪。

判决书指出,2018年杂货店杨姓负责人委托厂商网路上抓取「黑松沙士」、「维他露」、「吉利果」等传统饮料图样,输出看板悬挂在店内招揽客人,胡姓作者是台湾知名的骨董杂货收藏家,认为该店看板与其著作内图样相似,认为侵权要求撤下,店家不但撤下还愿意赔偿2万元,但胡却要求16万,杨男因付不出来遭胡告

彰化地院审理时,认为举证的4张广告看板中,有多处细节胡男主张侵权的样张不一致,顶多是同一实物但不同时间所拍摄的照片,因此没有侵犯著作权问题,另一张吉利果看板确实雷同,但著作权法要求,要有最低原创性,从图鉴看来两者仅差在反光,但反光无法表达原创性差异

法官审酌时认为,告诉人收藏的黑松沙士等看板原物,年代不久且市面上都有,就算还在商标权期间,也应该是由商标权人来主张,并非古物收藏家来收取授权费,尽管原告提出原拍摄底片,但无法证明照片含有创意,因此无法证明被告违反著作权法,因此判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