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沒了!雲林前議員蕭慧敏賄選每票1000元 最高法院判關2年定讞

云林县前县议员萧慧敏前年竞选连任时,以每票1000元为代价贿赂多位选民,她被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职缺由前口湖乡长林哲凌递补;萧慧敏一审被依选举罢免法交付贿赂罪判刑2年,缓刑5年,二审撤销她的缓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萧慧敏被判刑2年定谳,并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萧慧敏2022年登记参选云林县议员,为了让自己顺利连任,同年10月间她交付现金给4名桩脚,嘱托以每票1000元为价码行贿选民,请求选民投票支持她,最终被检警查获,检方依违反选罢法起诉,并提当选无效之诉。

萧慧敏坦承犯行,一审认萧慧敏犯选罢法交付贿赂罪判2年徒刑,并宣告缓刑5年,褫夺公权5年,应向公库支付100万元;萧慧敏未上诉,但检方针对缓刑部分上诉,主张政府三令五申严格查察贿选,维护选举公平,但萧慧敏从事政治工作多年,多次连任县议员,却带头买票贿选,犯罪情节严重,严重破坏选风,不值宣告缓刑。

检方认为一审法院仅因萧慧敏无前科、坦承犯行,就给予缓刑,着实令人痛惜,况且萧慧敏并非真心悔过,她在侦查之初并未完全坦承贿选,直到法院羁押庭时,为避免遭裁定羁押,才迫于无奈坦承犯行。

台南高分院二审指出,萧慧敏坦承全部犯行,已依法减刑,不能再以此做为宣告缓刑的单一审酌事项,且萧慧敏预计贿选的票数,除已交付或行求票数合计64票外,还有176名选民来不及交付贿赂,显然不是只对至亲好友偶发的贿选行为,而是具规模、组织、系统及计划性。

二审认为,萧慧敏以现任议员身分贿选,严重妨害选举的公正、公平与廉洁,严重影响选风,且贿选情节不轻,萧慧敏是犯罪主要得利者、主导者,不是被动配合,认为不宜宣告缓刑,故判决撤销缓刑,其余维持一审判决;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云林县前议员萧慧敏贿选,最高法院判刑2年定谳。本报记者/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