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哲立委期间涉政治献金案 台南地检侦结不起诉

台南市长黄伟哲被控涉嫌在竞选连任第7届立法委员期间,违法收受政治献金,并受请托关切一起安乐园开发案,台南地检署认为罪证不足,不起诉处分。(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长黄伟哲被控涉嫌在竞选连任第7届立法委员期间,未经向监察申报政治献金专户获准,即先于2007年5月4日,透过当时国会办公室李姓助理等人,收受开发公司苏姓经理政治献金,并受请托关切一起安乐园开发案,台南地检署侦查终结,认为罪证不足,不起诉处分。

黄伟哲于竞选连任第7届立法委员期间,未经向监察院申报政治献金专户获准(申报获准日为2007年5月30日),即先于2007年5月4日,透过黄伟哲李姓国会办公室助理、李女(李姓助理之母)等人,收受一家开发公司苏姓总经理所提供新台币100万元现金之政治献金,认为黄伟哲涉嫌违反行为时之政治献金法第10条、23条规定

黄伟哲明知其竞选连任第7届立法委员,得收受政治献金之期间,依照行为时之政治献金法第11条规定,应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1日,然其竟先于2006年6月17日,即收受苏、李2人所提供100万元现金之政治献金。因认黄伟哲违反行为时之政治献金法第11条、第24条规定。

被告黄伟哲明知政治献金之收受不得期约不当利益,竟另于2007年12月17日,亲自收受苏某所交付之支票3张面额共200万元之政治献金(该款项有存入政治献金专户并依法申报),作为苏某请托其关切一起安乐园开发案之报酬,因认被告黄伟哲违反行为时政治献金法第8条、第26条规定。

检方指出,依行为时之政治献金法第24条、第26条规定,违反之法律效果均系处罚锾,属行政罚,故均难认被告黄伟哲涉有何刑责,告发意旨就此部分均有误会

本案讯据被告黄伟哲坚词否认知悉或有收受由苏姓经理于2007年5月4日所提供之政治献金之事。查证人李姓国会助理固于台南高分院审理黄伟哲等人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案件侦查之初,曾称他有将苏于2007年5月4日透过李姓助理之母李女所交付之100万元,交付其中40万元予黄伟哲云云,但此与其数日后经律师羁押接见时所称之交付金额即有出入,且其后历经各次侦审及本案侦查,即均称实未交付任何款项予被告黄伟哲,其前后供述有异,是其侦查之初不利于被告黄伟哲之指诉是否可信,须有其他明确之补强证据始能采认。

另勾稽比对苏、李、李、李女等4人之通讯监察译文内容,并无明确证据足以认定被告黄伟哲知悉李女等人于2007年5月4日收受苏姓总经理所提供之100万元现金之事,复查黄伟哲的金融帐户资金,并无可疑情形,依所得的证据资料,认为罪证不足,本诸无罪推定原则,应为不起诉处分。另李姓被告2人涉违反政治献金法及侵占犯行部分,均另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