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2道班工 司机未鸣笛被诉

台铁道班黄闵星何诸聪,去年在龙井站南端施工时,遭自强号列车撞死。台中地检署认为,黄男在施工前未依规定鸣笛标、指派瞭望员,是事故主因;但火车司机萧维汉进站前未以无线电呼唤应答,也未鸣笛,侦结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将萧男起诉。

台铁台工务段龙井道班领班黄闵星,去年7月7日带何诸聪前往龙井站南端轨道进行道岔巡查螺栓整修,由萧维汉驾驶的自强号北上列车,刚好要进入龙井站,撞上正在施工的黄、何,两人当场死亡。

检方调查,黄男因认为车接近车站前,都会以无线电与值班站长进行呼唤应答,他们带有无线电,可以听到,即可提前避让,因此未依规定在施工地点两端800到1000公尺处,设立工作鸣笛标,也未在两端指派瞭望员、列车监视联络员,掌握火车动态

起诉指出,台铁有明文规定,司机员应在「列车越过第一闭塞号志机后」或「望见ATS接近距离指示标」(进站前950公尺处)的适当时机,与值班站长与车长进行呼唤应答。但台铁调查报告显示,萧男从彰化站接班驾驶,经追分、大肚、龙井站,均未呼唤应答。

萧男否认业务过失致死犯行,辩称,进入龙井站前,他在注意弯道与进站号志机,且他的无线电话显示「没有服务」,才未呼唤应答。因火车时速达110公里以上,他看到黑影后,已相当接近,立即鸣笛后紧急施轫,已尽力避免事故发生。

但检方询问相关证人,均表示未听到火车鸣笛声,且从车站月台监视器画面发现,黄、何两人自后方被火车撞上前,均无任何闪避动作,检方认定事故发生前,萧男并未鸣笛。若萧男最迟在通过进站号志机时立即鸣笛,两人应有足够的时间闪避。

检方侦结,认为这起铁路事故主因是黄男未依工作守则规定,在事故地点两端设立鸣笛标,及指派瞭望员、列车监视联络员。但萧男也未依规定在进站前以无线电呼唤应答,也未鸣笛,昨天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将萧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