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战女高中生被逼退伍!教官搬「军刑法」呛:没规定不能上床
▲高三女学生与教官谈了师生恋, 家长知情后,一状告到校方。(示意图/pakutaso)
台中市某高中钟姓军训教官,2015年与高三女学生谈了师生恋,并于女孩毕业后发生性关系,家长知情后,一状告到校方,钟男被教育部记两大过、同时被国防部勒令退伍;钟男认为「陆海空军刑法」没有教官不能与女学生上床,他控告学校与教育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认为,法院不能审查钟男记2大过是否适当,判决此案应由教育部,送交行政院审议。
2014年10月,该女学生高三上学期时,开始与钟男交往,等她毕业后,家长才发现两人发生性关系,一怒状告学校,校方认定钟姓教官违反「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制准则」,送交教育部「军训教官人评会」,决议记大过两次;而国防部则因此而将他列为「汰除人员」,勒令退伍。
▲军训教官被逼退伍不服气提出申诉。(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钟男认为,他2014年10月、女学生高三上学期开始与她交往,2015年8月,女孩毕业后才发生性关系,同年10月分手,当女孩在学时,两人仅牵手、拥抱,而修正前的「陆海空军行惩罚法」,并没有教官于校园内的性别交往分际之相关处罚规定,因此不能以该法逼他退伍。
钟姓教官据此提出向教育部提出申诉,被驳回再度申诉,又被教育部驳回,于是他改上诉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教育部与学校答辩说,教官有军职身分,适用「陆海空军惩罚法」,依此法第15条第14款「其他违失行为违反已送立法院备查或国防部颁定之法令」,记2大过应属适法。此外,教育部国教署主张,钟男的师生恋,与女学生发生性行为,已违反「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校园防治准则」第7条规定:教师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不得发展有违专业伦理之关系。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此案应由教育部送交行政院审议。(图/资料照片/镜周刊)
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教育部处罚并无违法,判决钟男败诉,他上诉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发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审。更一审判决书指出,行政法院只能审查处罚是否违法;惩处是否适当应由诉愿机关负责,法院不能取代。
但钟姓教官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诉」,依照诉愿法规定,必需由上级机关,即行政院诉愿委员会审议;而此案却由教育部「军训教官申诉评议会」审议,程序上违反「诉愿法」规定,更一审法官据此判决撤销「申诉决定及再申诉决定(教育部两度驳回之决定)」,由诉愿机关(教育部)将此案检卷,送请行政院审议,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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