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妻控夫外遇又生女 再提告小三求偿80万

放射师妻子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与另一名女子小萱(化名)发展婚外情,甚至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小萱共同育有一名子女。(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嘉义一对夫妻因婚姻纠纷闹上法院,还牵出一桩不伦情事。放射师妻子小美(化名)指控丈夫阿德(化名)与另一名女子小萱(化名)发展婚外情,甚至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小萱共同育有一名子女。嘉义地院审理后,认为小萱确实侵犯小美配偶权,判决须赔偿精神慰抚金20万。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105年12月12日结婚,育有1名子女,生活原本和乐,但近年来感情生变,小美发现,阿德不仅对家庭漠不关心,还与小萱频繁联络,行为暧昧。小美于112年5月15日对小萱及阿德提起配偶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阿德与晓萱要赔偿小美80万。并于113年5月14日调解离婚。

后来小萱与阿德生下一名女儿,并经阿德所认领,依民法第1062条之规定,女儿之受胎期间应系112年5月12日至112年9月10日,足认小萱与阿德于上开时间发生性行为,才会生下女儿。小美因此再度提告,要求小萱赔偿80万元精神抚慰金。

小萱则辩称,她于112年5月16日至113年5月13日并未与阿德同居,她系在小美与阿德离婚后才与阿德同居。再者,女儿出生,依民法1062条第1项规定,如回推181日起至第302日,她怀有女儿的期间为112年9月9日至112年5月10日,此期间已涵盖前案判决所认定事实期间,亦为前案判决既判力范围所及,小美提起本件诉讼显无理由。

法官认为,小美主张小萱侵害配偶权之行为方式与前案诉讼均不相同,即无既判力客观效力所及之情形,是小萱所辩,容有误会。

法院审酌,两造之经济能力、社会地位、财产状况,以及小萱侵害小美配偶权之方式及行为、小美因此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及前案诉讼判决等一切情状,认小美得请求小萱赔偿之精神慰抚金以20万元为适当,逾此部分之请求,即非有据,不应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