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千元钞1个月后还 他称「忘记了!」获判无罪

▲图为示意照,无关本案。(图/达志意图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台北一张姓男子超商柜台前捡到1张千元钞,1个多月后被失主发现,张男立即还钱,检察官依侵占遗失物罪嫌起诉他,张男则表示,是因为工作太忙才疏于处理,台北地院认为,张男得知失主后已立即还钱,不能苛求他优先处理捡到钱的事,判张男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张男于去年6月15日下午,在超商前捡到一曲姓女子不慎掉落的千元钞,而检方认为张男将钱占为己有,有侵占犯意,将他起诉。张男表示,捡到钱后有和同事讨论该如何处理,本来是想送去给超商店员,但因面额不大,担心会被店员私吞,所以才先放到办公室内的置物盒里,后来因自己公事繁忙,就忘了将钱送到派出所,但钱一直在盒子里,他没有动用

法官勘验监视器,确认张男捡到钱后,确实一度想返回超商,而且捡到钱后沿路都将钱拿在手上,没有蓄意遮掩、步伐也没有加快,而且在失主找上后,就大方承认有捡到钱并归还,法官因此采信他的说词,认为张男没有犯案意图。

法官认定,不能苛求拾获者优先处理拾得物,所以不应凭借还钱时间点,直接推论张男有侵占的意图,因此宣判张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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