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开发灵骨塔 老家拆了十余年...60塔位还没收到 

徐先生父亲于2003年与业者协议老家交换400万现金与60位灵骨塔。(图/记者陈凯力摄)记者陈凯力/新竹报导

新竹一名老农户因老家被业者看中开发灵骨塔,双方于2003年相约以400万现金、60位灵骨塔作为搬迁交换代价,但业者陆续汇款了400万后就不再理会,双方如今对簿公堂,最后法官裁定,灵骨塔业者须依约交还60位灵骨塔及120万元赔偿金给予老农户。

家住新竹青草湖附近的徐锦光,2003年间因老家被「怀恩生命纪念馆」相中,开发成一栋大型的灵骨塔,于是双方协议,业主以400万现金与60个灵塔位做为代价,要求徐锦光举家搬迁离开。

只是徐锦光一家搬走后,对方却只付了400万现金就置之不理,60个塔位对方全部抵赖,经过10多年催告,对方均以新业主并未承诺协议,那是前负责人所允诺的事,让徐男苦等。徐于2018 年11月存证信函催告,对方仍置之不理,徐男向新竹地院提出覆行协议,要求业主「怀恩生命纪念馆」,除了应给塔位60位外,还须要赔偿400 万元作为罚款

「怀恩生命纪念馆」向法官供称,2003年5 、6 月间,曾诉请徐锦光拆除其无权占用的房屋地上物并返还土地,也胜诉确定,本来就不须付任何补偿,即可要求拆屋还地,只是当地里长等人居中协商,业主同意付400 万元及60个价值2 万元塔位,并与徐男签订约定书。

「怀恩生命纪念馆」表示,徐男未经同意,自行将房屋「门牌」拆走使用,并挖取土地上樟树栾树数棵,已属违约,经要求返还门牌、树木未果,才会付400 万元后,拒绝再付60个塔位。「怀恩生命纪念馆」认为,是徐男违约在先,10余年后诉再请求60个塔位,是有违诚信原则

▲徐先生出示与业者的合约书。(图/记者陈凯力摄)

法官调查,徐男与「怀恩生命纪念馆」于92年12月5 日签订约定书,房屋已全部拆除,徐男并已搬迁完毕;「怀恩生命纪念馆」已于92年12月、93年3 月,分别给付徐男100 万元、300 万元,共计400 万元。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约定书确实写道,业主愿以4百万元及怀恩堂灵骨塔位60位补偿,所以当徐男依约拆除并搬离时,「怀恩生命纪念馆」即有交付400 万元及塔位60位予徐男的义务

当地里长也证称,山上到处都有樟树,但根本没有栾树,且并没有看到徐男或其子有请人去现场挖樟树、栾树,所以「怀恩生命纪念馆」指控违约挖取栾树一事,是有疑虑的。徐男坦承想捡起门牌留作纪念,但因「怀恩生命纪念馆」要回门牌,自己只好给门牌,不过对方却将门牌丢掉。

法官审酌,房屋门牌价值甚低,徐男应无非保留不可理由,认定徐男所言应堪信实,就算徐男拿走门牌,但门牌本来就不是房屋或附属地上物,并无违反合约。

▲位于青草湖附近的怀恩生命纪念馆。(图/记者陈凯力摄)

而对于徐男主张,业主应给付400 万元违约罚款,由于约定书内确实有约定:「甲方违约不拆、不搬迁,乙方金额不兑现或双方违背本约任何一条时均须赔偿另一方本约约定金额一倍之罚责。」但法官审酌,「怀恩生命纪念馆」违约未给付部分是60个塔位,依合约书立约当时价值为每位2 万元,因此「本约约定金额1倍的罚责」应按塔位价值计算才算合理,因此判业者应赔徐男120 万元及60个灵骨塔位。

徐先生表示,判决结果虽不尽理想,与认知的违约金金额有落差,但我们也不是一定拿到400万,对于这个结果,虽不满意但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