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泄漏金检报告 最重关3年

金管会。(图/记者戴瑞瑶摄)

记者戴瑞瑶/台北报导

金管会检查局今天(7日)发函,强调金检报告未经金管会同意不得阅览,也不得泄漏,否则就触犯刑法,最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日前有发生立委疑似将金检报告公开在粉丝专页上,检查局解释,该名立委只有公布函令,不是公布金检报告,这次发函也不是针对立委的行为,但未来在金融机构金检时,会特别留意是否有人将金检内容泄漏出去,若有一定追查。

根据检查局发布的函令,金检报告属于机密文件,若未经金管会同意不得阅览,而受检查的金融机构,若想阅览金检报告,则会区分对象范围

可以阅览整本金检报告者,只限受检查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总稽核(稽核主管)及指定的稽核人员、总机构法令遵循主管、董事会监察人或审计委员会、受检机构的母公司总公司

除了以上人员外,包括签证会计师委任律师等其他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如果有参阅金检报告的必要,应向机构的内部稽核单位提出申请,经过稽核主管审核后,以现场阅览或抄录金检报告部分内容为原则,且要稽核单位全程派员陪同。

而金检报告若内容涉及子公司,母公司的内部稽核单位可以摘录跟子公司相关的金检报告内容,但子公司必须善尽保密之责。

检查局强调,若有违反以上者,或是以任何形式泄漏金检报告内容者,都涉及触犯刑法第132条,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文书图画消息物品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公务员者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