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泄漏金检报告 最重关3年
金管会检查局今天(7日)发函,强调金检报告未经金管会同意不得阅览,也不得泄漏,否则就触犯刑法,最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日前有发生立委疑似将金检报告公开在粉丝专页上,检查局解释,该名立委只有公布函令,不是公布金检报告,这次发函也不是针对立委的行为,但未来在金融机构金检时,会特别留意是否有人将金检内容泄漏出去,若有一定追查。
根据检查局发布的函令,金检报告属于机密文件,若未经金管会同意不得阅览,而受检查的金融机构,若想阅览金检报告,则会区分对象与范围。
可以阅览整本金检报告者,只限受检查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总稽核(稽核主管)及指定的稽核人员、总机构法令遵循主管、董事会及监察人或审计委员会、受检机构的母公司或总公司。
除了以上人员外,包括签证会计师、委任律师等其他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如果有参阅金检报告的必要,应向机构的内部稽核单位提出申请,经过稽核主管审核后,以现场阅览或抄录金检报告部分内容为原则,且要稽核单位全程派员陪同。
而金检报告若内容涉及子公司,母公司的内部稽核单位可以摘录跟子公司相关的金检报告内容,但子公司必须善尽保密之责。
检查局强调,若有违反以上者,或是以任何形式泄漏金检报告内容者,都涉及触犯刑法第132条,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公务员者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