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明确!不得“只售不租”
近日,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车位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发布。意见中提出,对金华市区新建小区尚未出售或附赠的地下车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金华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车位
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金华市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完善配建地下车位审批、销售、确权登记相关政策依据,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金华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指由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供出售、出租的商品住宅小区、商服办公等项目;本意见实施后金华市区范围内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车位的审批、销售、确权登记,适用本意见,地下车库、辅房等地下建(构)筑物可参考办理。人防车位按照市政府人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下车位的规划管理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车位的工程建设管理、销(预)售、交易网签等工作。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工程的审查、认定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转让的税收征缴工作。
三、用地管理
地下空间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供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应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土地用途、提出规划条件,包括地下空间的位置、空间范围边界、地下层数(层高)、建设规模、使用性质、配套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等内容,作为出让合同附件。
配建地下车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土地供应时一并办理地下空间使用权供地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依法确定,且不得超过该宗地地表主要建(构)筑物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年限。
四、规划管理
在报批规划许可时,设计方案应包含配建地下车位的方案图或建施图,明确配建地下车位的位置、数量和面积。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报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竣工测绘报告应明确地下车位、车库、辅房的位置、数量和面积,符合许可内容的应依法予以验收。
五、交易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地下车位的归属,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地下车位预售许可,应以“个”为基本单元。地下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已核发预售(现售)许可的地下车位,原则上应销售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出售或附赠商品房配建地下车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的车位买卖或附赠合同,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地下车位的销售合同应约定专有建筑面积,销售计价方式应采取按专有建筑面积或按个计算。销售合同中应当附地下车位的建筑平面图。
转让附地下车位的房屋,地下车位原则上应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地下车位的,受让方原则上须为本区划内业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地下车位的使用功能,对尚未出售或附赠的地下车位,可以出租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六、确权登记
经依法审批建设的地下车位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在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一并办理地下车位的分割登记。
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间)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地下空间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可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地下空间使用权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执行,载明空间范围、面积、用途、权属类型、使用年限、所在层数等内容,只记载宗地面积,原则上不进行土地分摊;建筑面积按照规划验收和测绘报告确认的专有面积登记。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地下车位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七、其他规定
对于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存量地下车位登记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本意见解释权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来源: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