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溢领加班费2876元 换1年10月徒刑

大同警分局巡官溢领加班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缓刑3年。(报系资料照/李文正台北传真)

前北市大同警分局行政组巡官李原铭,在2017年3月、8月间虚报超勤时数诈取2876元,检方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判处有期徒刑1年10元,缓刑3年,褫夺公权1年,可上诉。

中央警察大学毕业李男,现在已经遭警局停职,2016年11月开始在大同警分局担任巡官,依勤务表排定要到派出所查勤,但他却留在办公室办理业务,没有出门,检察官传唤当天派出所值班员警,确定没看过李巡官进入所内查勤

浮报超勤加班费9小时,共计2876元,事发后,他主动缴回所以加班费1万5636元,符合贪污治罪条例中的自白且缴回犯罪所得予以减刑。

法官认为,李担任警职,对于请领加班费规定没有不知道的理由,竟忘却其身分职责,无视法律之严厉禁制,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损害政府机关之廉洁,虽诈得之款项非巨,仍相当程度破坏官箴,亦影响人民公权力信赖,不宜以情轻法重再次减刑。

衡量李犯后主动向服务单位致歉,态度甚佳,现已停职没有收入,判决有徒刑1年10月,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