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弱势的全职妈咪如何争取监护权?

案例太太全职妈咪,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与先生育有一个学龄前小孩,4年多的时间全心在家照顾孩子经济全仰赖先生。但是,先生已长达数月不回家,太太也心生怀疑,先生是否外遇,但太太并未真的亲眼见过,以各种通讯方式质问先生,先生都态度客气地否认。此时,先生却忽然返家,竟然自己先开口向太太提出离婚的要求,同时要求要小孩的监护权!若此时,妻子才开始聘用所谓的征信社去搜集先生外遇的证据合法吗?相较之下,太太经济状况大不如先生,但最不愿的就是与孩子分离,害怕真的顺了先生的意签字离婚,失去婚姻又失去孩子的监护权,到底该怎么做?

大尹法律事务所国书律师表示,台湾目前的离婚程序,简单来说,分为以下2种:1、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能够针对财产分配、未成年子女赡养费这3大块,达成共识后,有两位证人,即可签字办理离婚,然而,大部分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都会希望单独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所以,常常会纠缠许久,彼此都不肯让步。

2、判决离婚:简言之,夫妻双方其中之一,主动去向法院直接提出要求法官判决离婚,就叫做判决离婚。此法条明确规定于民法第1052条中,用白话的方式解释其法条,就是法律已经明订出10种情况,只要有婚姻关系中出现这10种状况其中之一,夫妻双方其中之一就能向法官提出,直接由法官来判决离婚。

民法第1052条条判决法律离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1.重婚。2.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6.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7.有不治之恶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3年。10.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目前有利于处理夫妻关系破裂的「破绽主义」彭国书律师特别进一步说明,但是,以往在现实中,前10种的情况都是特定的情形,例如:重婚、不治恶疾等,如果不符合这10种特定情形,早期的法律是无法请求判决离婚。不过,好在目前第1052条在新增的第11种情况,算是真的为现实中早已出问题的夫妻关系设身处地考量,在法律上称为「破绽主义」,简言之,只要向法官提出希望判决离婚之一方,同时能够拿出证据,向法官证明并争取法官认同:「夫妻关系已难以维持的情形下」,法官有权直接判决离婚。

*完整文章内容请参考:【育儿生活】2018年4月号。https://goo.gl/kfHn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