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怀孕被迫留职停薪 申请书留伏笔成功讨回45万薪资

▲空姐示意图,非当事案件。(图/CFP)

记者陈宏瑞/高雄报导

国内某航空公司一名资深张姓空姐,2020年间怀孕申请转任地勤因没缺遭拒,只好留职停薪,留停期满后又被要求继续留停,复职后公司也仅给她行政职,害她拿不到全额薪资。张女对此感到不满,并将短少薪资及非财产损失,向公司索讨18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发现张女在留停申请书上注明「如有职缺应通知本人」但书,留停期间应算是「无薪假」,所以部分请求合理,判公司应给45万余元。

判决指出,张女是1998年加入该航空公司服务,2020年7月间因怀孕申请转任地勤,但公司表示无缺并要求张女申请因孕留职停薪。张女在申请书上注明「申请因孕留职停薪非本人意愿,如有职缺应通知本人」,后来留职停薪满1年后,张女申请复职,但因疫情仍未趋缓,只能继续申请留停。同年底她再申请复职,但隔年2月复职训练课程却被取消,直到8月才完成复职训练恢复空勤资格,张女对公司的做法感到不满,提告向公司索讨从怀孕到复职应领薪资,加上非财产损失共185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航空公司认为2020年3月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高雄国际机场几近停摆,所以无法提供可转任地勤职缺,是在空姐同意下办理留职停薪,非针对怀孕妇女的歧视,而且空姐在得知怀孕后,没有立刻告知公司,有隐瞒之嫌,空姐复职后,高雄航班运能锐减仅剩疫情前2%,所以仅发基本薪,空姐都知情且同意,请求无理由。

法官依据张女申请留停的注明但书,认为当时张女申请转任地勤时没有职缺,因此航空公司请张女留停,协议应属于当时流行的「无薪假」,依法「无薪假」月薪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留停期间张女应可请领每月2万3800元至2万5250元不等薪资。

至于张女复职后从事行政职短少薪资,法官认为张女复职半年后才完成复飞资格,而所谓飞行加给,是有飞才有钱,并非每月都有固定60小时加给,所以航空公司应给付空姐从留停至开始上班为止18个月的「基本工资」,加上奖金共45万5664元,其余非财产损失部分请求无理由遭驳回,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