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 未缴库有罚锾刑责

国税局28日表示,企业给付各类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国库缴清,而扣缴义务人通常为公司负责人、非企业法人,如扣缴义务人没有将扣取税款缴交国库,而是据为己有,将触犯税捐稽征法侵占税捐罪,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时,除刑责外,还会有税法的连补带罚,依照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负责人可能会被国税局裁处1倍以下的罚锾,若未在期限内补缴补报,罚锾将提高至3倍以下。

以一般实务情况,若公司为大型企业,给付其他公司的权利金或是专利费相当庞大,扣缴金额规模不小,假设负责人未做扣缴,不仅要面临税捐稽征法刑期,且税务违章罚锾多半可达上亿元。

官员指出,一般来说,如果短漏报税款,在未经检举及未经国税局调查前补报为免罚情况,但是扣缴并不属于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范围自动补报只能减轻处罚,无法适用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