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協商得延後退休年齡 勞團籲取消強制退休規定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定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劳团今天指出,雇主仍可借由退休再回聘降低劳工劳动条件,吁应取消强制退休规定。
目前劳基法规定,劳工非年满65岁,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但在台湾社会高龄化、少子化情况下,只要雇主愿意,劳雇双方也可以协商退休年纪。
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劳基法第54条条文,将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条文化,劳动部也发新闻稿强调雇主不得对经协商延后退休劳工有差别对待,否则最高可处新台币150万元。
不过,桃园市产业总工会秘书林庄周告诉中央社记者,这次修法看似是回应劳资双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期待,但因现行规定本就可以劳资协商延后退休,因此这是一个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修法,并没有处理到现行劳资协商可能遇到的问题。
林庄周举例,虽然劳动部主张,雇主如果续聘经协商延后强制退休的劳工不可以有差别对待,但实务上仍有雇主要求劳工先退休,再借机用退休回聘方式来降低劳工原有劳动条件,劳工常常都只能被动或被迫接受雇主开出的条件。
林庄周说,劳工年满65岁以上还需要继续工作,通常是经济较为弱势,劳保、劳退退休金比较难维持退休生活者,才会希望能继续工作维生,如果雇主扔握有强制退休权,对劳工仍然是不利。
林庄周表示,劳资协商时,劳工常处于较不利的地位,因此呼吁应该取消强制劳工65岁退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