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初審 勞雇協商後「得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退休示意图。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前者明定雇主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得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后者则进一步确保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权益。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工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案。

台湾已是高龄化社会,退休年龄也不断提高,目前劳基法规定,劳工非年满65岁,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为鼓励健康且有意愿的资深劳工持续贡献职场,审查会今天初审通过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雇主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得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

列席的劳动部长许铭春表示,即使不修法,依现行劳基法规定,劳雇双方可以协商退休年纪,不过,定明清楚也是好事,并不反对立委提案。若修改强制退休年龄,反而牵涉层面太广。

经朝野立委讨论后,审查会通过民进党立委王正旭的修正动议提案,雇主经劳雇双方协商后,得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立委提案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现行条文第7条,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地方主管机关,至少每3年订定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计划。前项就业计划,早已订定在施行细则中,不过,立委此次提案,将施行细则计划一一详列,许铭春也表示,定明清楚让劳雇双方了解也是好事。

不过,考量中高龄者及高龄者时间运用与生活规划需求,审查会通过民进党立委林月琴的修正动议,增列「推动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之部分时间工作模式」,即增加部分工时的就业条件选择。

为协助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延缓退休或再就业准备,审查会也通过立委修正动议,条文明定,雇主对于所雇用之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得于其符合劳基法有关自请退休或强制退休规定的前2年内,提供退休准备、调适或再就业之相关协助措施。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