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倩/言论自由不是网路霸凌的武器

网路攻势已成为选战中另外一个战场。(图/达志示意图

文/雷倩

去年1129的九合一选举,有些网军团队运用高超技术进行恐攻式的人格谋杀,成功保送候选人赢得胜选,并在选后敲锣打鼓的炫耀其操作手法。其中最常用的,就是运用社群网路与大数据分析,高效散布网路谣言,山寨对手内容官网留言洗版,并以言论自由吓阻对方删文;以致于被攻击者只能眼睁睁的被攻击、被凌迟

在网军的字典中,言论自由变成「我可以在你的官网或脸书无情攻击你,你不得反击、删文或封锁我」的标准说词。而善良百姓只要发表不同观点,就可能会被狼群围攻谩骂;不但酸民文化、言语霸凌已经成为网路主流,许多人甚至习焉不察而被制约。

但这种蛮荒西部枪法决定一切的网路行为,真是言论自由吗?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咸认是言论自由的经典。根据美国在台协会官网的正式文本,1791年通过的条文为:「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可明显看出该修正案的目的是禁止国家权利介入人民的宗教或言论及出版自由,是为「宪法保留」;但公然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则不在此范围,故有相关法律加以限制。

中华民国亦将上述自由视为宪法保留,在宪法第11条正面表述:「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明确界定政府与人民权利的分野;而我国同样另有诽谤等法定罪刑,画出人与人间行为的界线

综上可知,言论自由是国家权力的节制,不是个人自保的阻碍;是社会尊重的实践,不是霸凌弱者武器

1980到90年代笔者在美国广播电视网负责黄金时段娱乐节目新闻节目规划时,时常面对言论自由的讨论;通常是明星制作人或创意团队要求放宽自律的尺度(push the envelope),或是联邦传播委员会(FCC)提出查询。我们会沿用几条标准线自我检视:

其中最高是公共道德:也就是社会同意的公序良俗标准。该标准依情境而有所不同,如:晚间八点有儿少观赏的节目,完全不得使用「四个字母」的脏话,而深夜节目的尺度则较宽;中西部圣经带(Bible Belt)的社会保守,纽约洛杉矶则容许冲撞限制。其次是私人道德:是个人在不影响他人时的态度行为。有些明星形象正面,丝毫越界就会被挞伐;有些「坏孩子」、「反叛人物」可以私下大飙脏话行为淫秽,却仍为大众(粉丝)所接受。最后是法律界线: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无论任何理由,皆不得越界。如:不得与儿少有性探索或猥亵行为

▼现代人与人的关系因为手机上网的便利而改变。(图/达志/示意图)

台湾目前真实与虚拟的世界还能保有不同标准。例如马路上遇见他人斗殴时,上焉者报案劝架,中焉者围观录影,只有极少数下焉者才可能加入混战。但具匿名性的网路世界则相反:一旦有人发动攻击,许多人会主动加入战局,任意谩骂挞伐;敢于主持公道的不但极少,并很可能公亲事主,成为围攻的新对象。

科技发展的影响既深且远。线上世界的行为,久而久之,必定影响到线下世界的生活。君不见,现在一家人到餐厅吃饭,已经常是各自低头滑手机,进入各自的线上世界;十年后,焉知社会不会对马路上随意霸凌陌生人的行为视而不见?观念上:某甲到某乙的脸书或网页上攻击谩骂,等同于到某乙的客厅倒垃圾。某乙绝对有权清扫他的客厅,更有权关门阻止某甲再度进入(美国主要社群网站便有类似规则,容许某乙封锁举报某甲)。至于言论自由,只要中华民国政府没有禁止某甲发言,只要某甲可以在自己的脸书网页发言或到其他同意者的版面贴文,就没有言论不自由的问题。

最近进入选举热季,台湾原本即有民主三癌「贿选买票栽赃抹黑、诈术偷袭」;其中的后二者经过网路病毒式操作,杀伤力大增。不但许多社群媒体变成不折不扣的杀戮战场,传统「大」媒体更常因自身的立场转播网路内容,以图迅速扩大影响形成民意。在网军「黑客」可以轻易利用高超的技巧主导选举的此刻,由高明的「白客」协助社会建立公民防御网与反网路霸凌的准则,实在刻不容缓!

●作者雷倩,台大外文系毕、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硕、博士,东森电视公司董事国票金控独立董事。以上言论为个人立场,与公司无关。88论坛欢迎云友更多参与,也欢迎网友发表高见,投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