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好聚好散!拋棄「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有效嗎?律師這樣說

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抛弃夫妻财产剩余分配请求权」、「双方不得请求任何权利」有效吗?

最近碰到有当事人签了离婚协议书,放弃了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然后又反悔想要提告,所以想来谈谈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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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书的性质是什么?

离婚协议书就是上面的两愿离婚书面,最重要需要记载的内容是表明双方有离婚的意思,但是很多人会一并写上,离婚后夫妻财产应该如何归属,还有子女监护权的归属。

二、抛弃夫妻财产剩余分配请求权可以在夫妻财产制消灭前预先抛弃吗?

譬如甲跟与乙约定 如果双方有人外遇离婚,必须抛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结果甲真的外遇,两人离婚后甲还可不可以跟乙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学说通说和过去实务见解采否定说,主要的理由是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夫妻财产制消灭时(例如离婚)才会产生,所以离婚前不可能抛弃没有的权利(参见最高法院88台上340)。

这个在法理上是正确的(附带一提,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就抛弃继承权,同样也会因为继承权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发生,无法抛弃还没有获得的继承权而无效)但最近实务有采肯定说认为预先抛弃有效。

然查,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前段系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并非规定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系在婚姻关系消灭后才产生。

夫妻婚后适用法定财产制时,随时得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只需夫妻同意即可,甚且可改适用分别财产制,以消灭法定财产制关系,此时不需夫或妻同意,依上开规定一方得请求他方平均分配夫或妻剩余财产之差额。

又所谓婚姻关系消灭,虽包含夫妻一方死亡、离婚均属之,然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前段系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而非「婚姻关系消灭时」,有关夫或妻剩余财产之分配;况死亡为发生遗产继承原因,而离婚使婚姻关系消灭,原婚姻中采行之法定财产制关系亦当然归于消灭,始有适用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以解决夫或妻剩余财产分配之问题。故知夫妻离婚后主张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系属财产上之请求权,当事人不得自由处分之。

三、在离婚协议书上载明抛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算是预先抛弃吗?

一般来说双方两愿离婚的流程,应该是双方都有意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谈好离婚条件再签名,双方去户政事务所,户政人员收取离婚协议书再次跟双方确认真意,户政人员缮打户政资料打入某日双方离婚,发新的身份证。

因为户政人员会收取离婚协议书确认真意的关系,可以说抛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和离婚是同时发生,解释上不太算是预先抛弃 应该是同时抛弃,那么离婚生效同时抛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有效吗?

因为现在家事事件法,是可以同时请求裁判离婚和分配剩余财产的。就是法院一裁判离婚生效,同时决定剩余财产分配内容,所以在两愿离婚的情形按照相同逻辑,离婚一生效同时决定剩余财产分配内容完全没问题。当然可以约定双方财产分配结果是「抛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懒人包

一、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抛弃夫妻财产剩余分配请求权」有效,但是最好离婚协议书日期和离婚日期是同一天,以避免有预先抛弃的问题,也可以约定如果某方再请求分配剩余财产,要付违约金保障更好。

二、没事不要说出「如果XX我无条件离婚」、「以后离婚财产全给你」,万一被法院认为这是有效的预先抛弃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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