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俨峰/公车乘客安全维护的法制课题

▲因司机没有注意到后门有人上车而关闭车门,造成一名教授遭到拖行。(图/资料照,下同)

●李俨峰/执业律师

报载日前有一位台大教授遭公车车门夹住,驾驶员竟不察而将之拖行几百公尺,造成其身上多处受伤,引发社会各方关注。

公车门是否应该安装警示器或防夹装置,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值得研议。由于现行法规并未全面强制安装,故目前仅有部分公车业者自行安装。如何全面落实公车乘客安全网,实已刻不容缓。

公车乘客之所以受伤,其中一种原因是:乘客上下车时,身体移动尚未至定位,因车辆行进中摇晃而跌伤。另一种原因是:乘客上下车之际,在车门处遭夹住所致。

观乎司法实务判决,执法者已注意到乘客得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而判赔之案例。认定公车业者应提供安全运输服务,否则乘客得请求医疗费、就诊交通费精神慰抚金等损害赔偿。另外若是业者具有可归责性,还可依照业者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轻过失之责任轻重程度,计算受害损失数额之一定倍数,请求业者给付「惩罚性赔偿金」。

姑且不论有关法令于近期内能否充分完备,然公车乘客安全如何受到保护,已是民众关切的社会课题。其实公车业者本可透过对于司机的教育训练,以及建立相关SOP等方式来改进;唯迄今似乎尚成效不彰。这次的公车乘客受害之新闻报导,再次点出了乘客安全问题的重要环节。

未来这类事故如果仍常发生,则公车业者未善尽注意义务的可责难性,更臻明确。司法判决是否相当程度地认可乘客请求更高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也值得观察。

总而言之,公车乘客安全维护的法制课题,业已引起各方瞩目,值得政府有关部门妥为完善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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